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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FPA 750细水雾消防系统标准 2003版

    • 发布日期: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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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1* 概述 5.3.1.1 从滤器至喷头的所有管路、阀门和配件,其抗蚀性至少要与表 5.3.3.1 规定的管路相当。 5.3.1.2 这里管子和管道是同一概念。 5.3.2* 其它类型的管路 5.3.2.1 应允许使用其它经核实适用于细水雾系统的管道,其安装应符合安装指南的要求。 5.3.2.2 可按规定要求对管路进行弯曲。 5.3.2.3 管路不作为场所分级的考虑因素之一。 5.3.3 低压系统 5.3.3.1 用于低压细水雾系统的管路应符合或高于表 5.3.3.1 中所列的标准之一,或者应符合5.3.2 节要求。 5.3.3.2 在表 5.3.3.1 中给出的化学、物理性能及材料尺寸应符合表中列出的最低的标准。 5.3.3.3 细水雾的管路设计应能承受工作压力不得少于 12.1bar(175 psi )。 表5.3.3.1 管子标准 5.3.3.4 表5-3.3.1 中标准规定的铜管用于细水雾系统时其厚度应为 K、L 或M 型。 5.3.4 中、高压系统 5.3.4.1* 管道应由不燃材料制成,在压力下其物理、化学特性的衰退情况应能可靠预计。 5.3.4.2 管道应符合 ASME B31.1《动力管道标准》。 5.3.4.3 运用 ASME B31.1的公式计算某管道的最大工作压力(Pw),或管道在特定工作压力下的最小壁厚(tm)时,应该以54℃(130℉)的钢管温度和环境温度中较高的温度为准。 5.3.4.4* 挠性管路或软管(包括接头)应列出其用途。 5.3.5 管路标识 5.3.5.1 所有管路,包括特别列出的管路,均应由制造厂沿其长度方向连续印有标识,标明其型号。
    5.3.5.2 该标识应标明制造厂名、型号标识或钢号。 5.3.5.3 管路的标识不应在得到权力部门认可前上漆、遮蔽或去除。 5.3.6* 管路的弯曲 5.3.6.1 当所有弯管的操作细节都是以管道制造厂的建议、ANSI/ASME B31.1标准的强度要求和下述标准中较苛刻者为依据时,方可对K 型及L 型铜管或不锈钢管弯管:          1)   K 型及L 型铜管和不锈钢管的最小弯曲半径为管道直径的六倍;          2)   对于304 L 或316 型不锈钢管,最小弯曲半径为 2 倍直径至38 mm (1.5 in.)  ,51 mm (2 in.)  管道则为4 倍直径。 5.3.6.2 对于所有管道弯管工具应均应按下列要求使用:          1)   电弯管工具的正确弯曲半径模,应用于半径大20 mm (3.4 in.)  的管道;          2)   手工或弯曲机具的正确弯曲半径模,可用于半径等于或小于20 mm (3.4 in.)  的管道;          3)   大端直径与最小端直径之比大于1.08 时,不能采用平面弯曲。
    关键词: 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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