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 流量计算步骤 细水雾系统的流量计算步骤,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 水力计算应采用第9.2节的方法;
2) 无添加剂且工作压力不超过12 bar(175 psi )的系统,水力计算允许使用第 9.2 或9.3节的方法。
3) 双流系统中带雾化介质的管路计算应按第9.4节进行。
9.1.2* 修正 如果现有的根据具体工程设计的细水雾系统的水力特性发生了某种改变,需要提供原设计、容积和节点压力的系统水力计算,以及对现有系统的影响的计算。
9.1.3 预制系统 对预制工程系统的修改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9.1.4* 特种阀门,滤网及其它设备 对于特种阀门、滤网及其它设备,应向权力部门提交其摩阻损失值或当量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