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批准 权力部门可以接受。
3.2.2* 权力部门(AHJ )
对于仪器、材料、安装或工序过程的审核负有责任的组织、部门或个人。
3.2.3* 合格产品/服务的清单
由某一组织公布并经权力部门批准器件、材料或服务的条目清单,这些组织对所列器件、材料进行定期检查,对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并对符合检验标准、满足特定用途的器件、材料或服务予以公布。
3.2.4 应当 表明了一种强制性的要求。
3.2.5 建议 表明了一种推荐或建议性、非强制性的要求。
3.2.6 标准 一种格式文书,仅用“应当”之类文字表明强制性的规定,或强制参照另一标准和法律条文。非强制性条文应置于附录、脚注或作细体印刷,不作为标准规定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