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 设计的水、添加剂和雾化介质(如使用)的量,应满足以下条款之一:
1) 至少满足30 分钟灭火要求;
2) 对于预制系统,设计的水、添加剂和雾化介质(如使用)的量,应能够维持两次完整的灭火喷洒;
3) 具体的火灾评估。
a) 如果由消防工程师采用标准的火灾分析方法对火灾危险性进行评估,则供水时间根据细水雾系统的具体性能而定;
b) 用此方法,允许在供水持续时间上比10.3.1 (1)条延长或缩短。
10.3.2 水泵的吸水管应保证能在需要压力下和规定的灭火时间内保证实际流量满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