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 水质
10.5.1.1 除非满足第10.5.1.2或10.5.1.3的要求,否则细水雾系统的水源,在颗粒物及固体溶解物方面的要求与饮用水相同,或直接取自天然海水。
10.5.1.2 在通常有人居住的场所,如果制造厂能够证明液体或溶解的化学物质的浓度符合美国环境保护署的要求,不会引起负面的毒理作用,则允许按照规定,在水源中增加液体或溶解的化学物质。在这种情况下,第10.5.1.1条不再适用。
10.5.1.3 对通常无人居住的场所,允许细水雾系统按规定在水源中加入液体或溶解的化学物质。在这种情况下,第10.5.1.1条不再适用。
10.5.1.4 过滤器与滤网——喷头
10.5.1.4.1 除非满足第10.5.1.4.2的要求,否则每一喷头都应设有过滤器或滤网。
10.5.1.4.2 具有多个孔的喷头,且每一开口的过流尺寸大于800 µm,则第10.5.1.4.1条不适用。
10.5.1.5 过滤器与滤网——供水连接管及立管
10.5.1.5.1 每一供水连接管或立管处应设置过滤器或滤网。
10.5.1.5.2 过滤器或滤网应该安装在细水雾系统不防腐管道的下游。
10.5.1.5.3 过滤器应有清洗口,其位置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更换。
10.5.1.6 过滤器或滤网的孔径 过滤器或滤网的孔径最大不超过喷头最小孔径的80%。
10.5.1.7 喷头的最小孔径小于51 µm 的系统,应该使用除盐水。
10.5.2 水泵
10.5.2.1 细水雾系统应使用自动控制的水泵。
10.5.2.2* 水泵供给细水雾系统的水量,应足够满足系统需求。
10.5.2.3 监控
泵供水的细水雾系统应按照10.5.2.4.1 和10.5.2.4.2 的规定进行监控。
10.5.2.3.1 电动泵 监控项目应包括:
1) 泵的运转
2) 功率损耗
3) 相序的反转
10.5.2.3.2 柴油机泵 监控项目应包括:
1) 泵的运转
2) 动力故障
3) 不在自动位置的控制器
4) 低油压
5) 高水温
6) 启动故障/ 过度摇晃
7) 超速
8) 燃料液位(设定75% 容量)
10.5.3 水箱
10.5.3.1 水箱的设置应符合NFPA22《消防专用水箱标准》。
10.5.3.2 水箱应监控以下几项:
1) 水位
2) 水温(针对位于非加热区的水箱)
3) 气压(针对加压水箱)
10.5.4 存储容器
10.5.4.1 存储容器及其附件的定位布置应使其易于进行检查、测试、加注和其它维修项目。中断工作的时间要尽可能少。
10.5.4.2 在那些可能会有风雨严重袭击的地方,或可能有机械损伤、化学腐蚀等地方,不得放置存储容器。
10.5.4.3 在可能有恶劣天气的地方,或有可能受机械损伤的地方,应对存储容器采取配壳体之类的保护措施。
10.5.4.4 存储容器应按制造厂的安装手册,在合适的固定面上牢靠固定。
10.5.4.5 每个有压力的存储容器均应配安全释压装置。
10.5.4.6 所有存储容器都应可靠地显示压力和液位。
10.5.4.7 所有非加压存储容器都应可靠地显示液位。
10.5.5* 与水泵结合器的连接
10.5.5.1 压力源组件一侧应连到水泵结合器上。
10.5.5.2 工作压力不超过12 bar (175 psi)的系统,与水泵结合器的连接管应设在过滤器的上游(供水端)。
10.5.5.3 工作压力超过12 bar (175 psi)的系统,与水泵结合器的连接管应设在压力源组件的引水端。
10.5.5.4 下列系统无需与水泵结合器相连:
1) 系统防护区域不超过200 m²(2000 ft²)
2) 细水雾系统的工作压力超过12 bar (175 psi ),且仅靠瓶组供应的情况下。
3) 必须使用雾化介质灭火的情况下,也不需水泵结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