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添加剂
人为添加到细水雾系统的任何化学物质或者化学混合物。
3.3.2 按比例添加
按照推荐的百分比将添加剂引入细水雾系统的方法(比如预先混合法,计量法或平衡压力法)。
3.3.3 雾化介质、细水雾
通过机械作用与水混合产生细水雾的压缩空气或其它气体。
3.3.4 雨淋系统
雨淋系统是使用开式喷头,通过阀门与水源相连接的细水雾系统。由同一区域的探测系统控制阀门的开启。阀门打开时,水流入管道系统,并从装在系统上的所有喷头排出。
3.3.5* Dvf.
雾滴直径由零到该值的所有雾滴的累积体积占雾滴总体的比例为f,该雾滴直径值为Dvf。
3.3.6* 封闭场地
全部或部分封闭的空间。
3.3.7 控火
通过喷洒细水雾降低热释放速率,并浸湿周围的可燃物以控制火势,同时控制天花板处的空气温度,避免建筑结构破坏。
3.3.8 灭火
火灾完全被抑制住,没有可燃物燃烧。
3.3.9 抑火
迅速降低火灾的热释放速率,并阻止火势再次增长。
3.3.10 高压系统
配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大于或等于34.5 bar 的细水雾系统。
3.3.11 中压系统
配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大于12.1 bar 且小于 34.5 bar 的细水雾系统。
3.3.12 低压系统
配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小于或等于12.1 bar 的细水雾系统。
3.3.13 推进物
作为原动力将水从储罐中挤压进管网或配水组件的压缩气体。
3.3.14* 应考虑的方面
需要进行客观的评估。评估的依据和结论要记录下来,以确定设计在多大程度上采用并符合这些特定因素、准则、方针和标准等。
3.3.15 单流体系统
通过单一管道系统供给喷头的细水雾系统。
3.3.16 全室应用系统
对封闭场地内的所有火灾危险物喷洒细水雾进行保护的细水雾系统。
3.3.17 双流体系统
细水雾与雾化介质分别输送至喷头,并在喷头处混合的细水雾系统。
3.3.18* 细水雾
在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下,雾滴的累积体积分布Dv0.99 小于1000 微米的水雾。
3.3.19 细水雾喷头
一种有特种用途的装置,包含一个或多个喷嘴,能产生、喷射符合定义的细水雾或满足已认可的细水雾灭火试验协议的具体要求的细水雾(见附录C )。
3.3.19.1 自动式细水雾喷头
通过喷头自带的探测/启动装置,可与其它喷头分开独立动作的细水雾喷头。
3.3.19.2* 混合式细水雾喷头
既可以自动方式工作,又可以非自动方式工作的喷头。
3.3.19.3 非自动式细水雾喷头(开式)
含开式喷嘴的喷头,由一套独立的探测系统控制将水输送至喷头,系统的所有喷头或者一组喷头一起动作。
3.3.20 细水雾系统
与水源或水和雾化介质供给源相连的一种配给系统,具有一个或多个喷头,能输送细水雾以控制、抑制或扑灭火灾。喷头符合列表喷头的性能要求,并符合本标准。
3.3.20.1 干式细水雾系统
使用自动式喷头的细水雾系统,与喷头相连的管道系统内有压缩空气、氮气或惰性气体。气体施放后(自动喷头开启)水压力打开干式管道阀门,水流经管路从所有开启的喷头喷射出细水雾。
3.3.20.2 定制式细水雾系统
需单独设计计算,以确定流量、喷头压力、管道尺寸、每个喷头保护的面积或空间容积、喷雾强度、喷头的数量和类型、具体系统中喷头的布置等参数。
3.3.20.3 局部应用细水雾系统
直接向封闭、不封闭空间或室外的目标物或火险喷射细水雾的细水雾系统。
3.3.20.4 预作用细水雾系统
装有自动喷头,且与喷头相连的管路中充满压缩或非压缩空气的细水雾系统。在喷头的同一区域内安装有探测系统。探测系统动作后打开阀门,水通过所有开启的喷头喷出。
3.3.20.5* 预制细水雾系统
流量、喷头压力和总水量都预先确定的细水雾系统。
3.3.20.6 湿式细水雾系统
使用自动喷头的细水雾系统,与喷头连接的管道中充满水并与水源相连。一旦火情引起热感,喷头即刻喷洒。
3.3.21 工作压力
作用于系统组件的最大设计静压(不考虑冲击压力)。
3.3.22 分区应用系统
对封闭空间内预定区域中的危险物进行保护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