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 一般规定
13.1.1.1 正确维护细水雾灭火系统是设备所有方的义务。
13.1.1.2 不论设备是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还是存在缺陷或者损害,都要根据标准和制造商需要,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
13.1.1.3 根据规程文件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活动。超过规程文件规定范围的应按照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书。
13.1.1.4 这些任务需要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完成。
13.1.2 报告书
13.1.2.1 关闭系统或者系统的供水补给之前,使用者应该报告鉴定机构、消防队(如果需要的话)及警报验收机构。
13.1.2.2 报告书应该包括关闭系统的目的、涉及的系统或者部件名称,以及需要关闭的时间。
13.1.2.3 当系统、系统补给或者部件重新开始工作时,应报告鉴定机构、消防队以及警报验收机构。
13.1.3 校正或者检修
13.1.3.1 在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时发现任何缺陷,损坏或损伤,使用者都应迅速校正或检修缺陷和受损部位。
13.1.3.2 校正和检修应由专业维修人员或者有资格的承包商进行。
13.1.4 系统重新评价
13.1.4.1 有设备正常进入系统时,改变了安装要求,此时使用者应该注意下述方面。
13.1.4.2 这些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下述:
1) 房间用途的改变;
2) 工艺或者材料的改变;
3) 结构的改变比如重新部署墙体、增加水平或者垂直障碍物,或改变通风条件;
4) 寒冷地区,移除管式加热系统。
13.1.5 房间布置的改变
13.1.5.1 当出现房间改变布置,危险性、供水、容纳物、结构、或者其他影响系统安装规范的情况时,应联系有资格的专业承包商、咨询顾问或者工程师,采取正确的步骤评估细水雾系统安装的合理性,以有效实施消防。
13.1.5.2 评估得到得薄弱环节,使用者应报告保险商,鉴定机构,以及当地消防局。
13.1.6 恢复服务
13.1.6.1 一旦细水雾系统故障排除后重新投入使用,应该检验其可否正常工作。
13.1.6.2 必需进行的检查、测试和维护的条目,可以参考第12 章的指导性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