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5.1、5.2、5.3、5.8、5.9、5.10、5.11、5.13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参考了国外水枪标准并进行修订。
本标准代替GB 8181—1987《消防水枪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B 8181—198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给出了低压水枪、中压水枪及高压水枪的压力范围,增加了中压水枪和高压水枪的基本参数;
——对喷雾角可调的低压直流喷雾水枪进行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性能要求;
——提高了除直流水枪以外的低压水枪的额定喷射压力;
——重新规定了水枪型号编制方法;
——增加了水枪操作性的要求;
——提高了盐雾腐蚀时间和跌落高度;
——修改了射程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四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兴堂、金韡、吴赟。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8181—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