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出厂检验
7.1.1 水枪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7.1.2 出厂检验按5.1、5.2、5.3、5.7、5.8和5.9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7.2 型式检验
7.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改动时;
c) 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或正常生产满2年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标准规定。
7.2.3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为3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