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包装
泡沫液应密封盛在塑料桶中或内壁经防腐处理的铁桶中,最小包装为25kg。
7.2 标志
泡沫液包装容器上应清晰、牢固地注明;
a)名称、型号、使用浓度;
b)如适用于海水,注明“适用于海水”,否则注明“不适用于海水”;
c)灭火性能级别和抗烧水平;
d)
e)如不受冻结、融化影响,应注明“不受冻结、融化影响”,否则注明“禁止冻结”;
f)可形成水成膜的泡沫液,应注明“成膜型”;
g)可引起的有害生理作用的可能性,以及避免方法和其发生后援救措施;
h)储存温度、最低使用温度和有效期;
i)泡沫灭火剂应注明是否是温度敏感型泡沫液;
j)泡沫灭火剂的净重、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及依据标准;
k)生产厂名称和厂址。
7.3 运输和储存
运输避免磕碰,防止包装受损。
泡沫灭火剂应储存在通风、阴凉处,储存温度应低于45℃,高于其最低使用温度。按本标准的储存条件或生产厂提出的储存条件要求储存,泡沫液的储存期为:AFFF 8年;S、中、高倍泡沫液3年;P、P/AR、FP、FP/AR、AFFF/AR、S/AR、FFFP、FFFP/AR、灭火器用灭火剂2年。储存期内,产品的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超过储存期的产品,每年应进行灭火性能检验,以确定产品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