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管道结构上的作用,按其性质可分为永久作用和可变作用两类:
1 永久作用应包括结构自重、土压力(竖向和侧向)、预加应力、管道内的水重,地基的不均匀沉降。
2 可变作用应包括地面人群荷载、地面堆积荷载、地面车辆荷载、温度变化、压力管道内的静水压(运行工作压力或设计内水压力)、管道运行时可能出现的真空压力、地表水或地下水的作用。
3.1.2 结构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对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作用,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可变作用组合值,应为可变作用标准值乘以作用组合系数,可变作用准永久值,应为可变作用标准值乘以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
3.1.3 当管道结构承受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变作用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短期效应的标准组且合设计,可变作用应采用标准值和组合值作为代表值。
3.1.4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考虑长期效应按准永久组合设计,可变作用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条文说明
3.1 作用分类和作用代表值
本节内容系依据《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92 的规定制订。对作用的分类中,将地表水或地下水的作用列为可变作用,因为地表水或地下水的水位变化较多,不仅每年不同,而且一年内也有丰水期和枯水期之分,对管道结构的作用是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