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游泳池的设计游泳负荷应按表4.2.1计算确定。
表4.2.1 每位游泳者最小游泳水面面积定额
注:本表数据不适用于跳水池、水上游乐池。
4.2.2 水上游乐池的设计游泳负荷应按表4.2.2计算确定。
表4.2.2 休闲游乐池人均最小水面面积定额
条文说明
4.2 游泳负荷
4.2.1 规定游泳负荷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池水的水质卫生时刻都能符合规定,保证游泳人员的正常游泳健身活动的环境和游泳者往返活动安全保证的空间、舒适程度、池子类型、游泳者的游泳能力、池水深度、安全卫生、池水循环净化系统运行情况等因素,条文对不同池水深度泳池内游泳人数所需水面面积控制标准作出了规定,该标准是根据2005年7月《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2006年10月《北京市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并参照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规定及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数值综合后提出的负荷指标。
4.2.2 水上游乐池应根据游乐活动功能和活动趣味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了水上不同活动每人的最小水面面积。这个标准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GB 18168—2000的规定和有关国家及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值提出的负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