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池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的规定。
3.2.2 举办重要国际竞赛和有特殊要求的游泳池池水水质,应符合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
3.2 池水水质
3.2.1 在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游泳池的池水水质已受到游泳爱好者的关注,他们已从关注池水的透明洁净程度、不良味道和气味方面而上升到了关注池水的舒适感、有无细菌感染和有毒化学物质等更高层次的身体健康上来。这就是说对池水水质的品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规程对游泳池的池水标准作了基本的规定。
游泳池的主体就是水,水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游泳池的品质和游泳者的健康。同时,水质卫生标准的确定还关系到池水净化处理工艺流程的确定、净化设备的配置和运行成本的高低。这就是说水质卫生标准是确定游泳池池水净化处理系统的基础。
本规程规定的游泳池池水水质卫生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2007的规定。具体规定详见表1和表2所示,这个标准是指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水送入游泳池与未被净化的水混合以后应达到的最低要求的水质标准。这就要求净化设备净化后的出水水质高于池水标准。
表1 游泳池池水水质常规检测项目及限值
表2 游泳池池水水质非常规检测项目及限值
3.2.2 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新版《国际游泳竞赛规则》(2005~2009年)中取消了2002~2005年版本中“第14章水质卫生”的内容,但在新版的总则中提出“游泳池的卫生、健康和安全,应符合举办国的当地法律和卫生各项规定”。本规程规定如遇有此类竞赛用游泳池还应遵守国际游泳联合会有关规定,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需要和变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