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消防文库>消防汇总 > 正文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CECS200-2006

    • 发布日期:2018-01-10
    • 浏览次数:1364
    C.0.1 设计火灾荷载密度可按下式计算:
    火灾荷载密度 
    式中 qk——标准火灾荷载密度,按第C.0.2条确定;
         rl——结构的重要性系数,按表C.0.1-1取值;
         r2——火灾危险性系数,按表C.0.1- 2取值;
         r3——主动防火系数,按表C.0.1-3 取值。 表c.0.1-1结构的重要性系数rl 结构的重要性系数  注:建筑高度指室外地面到顶层檐口高度,不计入屋顶局部凸出物如楼梯间等。
     
    表C.0.1-2 火灾危险性系数r2 火灾危险性系数  表C.0.1-3 主动防火系数r2
    主动防火系数  C.0.2 建筑物内的标准火灾荷载密度,宜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确定可燃物数量,按下式计算: 标准火灾荷载密度  式中 Mi——第i 种可燃物质量(kg);
         Hi——第i 种可燃物热值,表C.0.2-1确定;
         AT——包括窗在内的房间六壁面积之和(㎡)。 表C.0.2-1 可燃材料单位质量发热量Hi 可燃材料单位质量发热量  建筑物内的标准火灾荷载密度也可按下式估计: 标准火灾荷载密度  式中 q0——按地板面积确定的火灾荷载密度,按表C.o,2-2取值;
         Af——火灾房间地板面积(m2)。
      表C.0.2-2按地板面积确定的火灾荷载密度q0 (MJ/㎡) 按地板面积确定的火灾荷载密度  注:1 各类仓库(包括商场等建筑物的中转库、书库)的火灾荷载密度应按实际用油途行估计。
        2 表中只包括使用可燃物,不包括装修可燃物和可燃建筑构件。当存在装修可燃物和可燃建筑构件时应按实际质量以式(C.0.2-1)估算增加火灾荷载。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15502421522
    售后咨询热线
    18002469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