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1 水景的水质应符合相关的水景的水质标准。当无法满足时,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
3.11.2 水景用水应循环使用。循环系统的补充水量应根据蒸发、飘失、渗漏、排污等损失确定,室内工程宜取循环水流量的1%~3%;室外工程宜取循环水流量的3%~5%。
3.11.3 水景工程应根据喷头造型分组布置喷头。喷泉每组独立运行的喷头,其规格宜相同。
3.11.4 (此条删除)
3.11. 5 水景工程循环水泵宜采用潜水泵,并应直接设置于水池底。娱乐性水景的供人涉水区域,不应设置水泵。
水景工程循环水泵宜按不同特性的喷头、喷水系统分开设置。水景工程循环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按所选喷头形式、喷水高度、喷嘴直径和数量,以及管道系统的水头损失等经计算确定。
3.11.6 当水景水池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补充水时,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补水管上应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3.11.7 有水位控制和补水要求的水景水池应设置补充水管、溢流管、泄水管等管道。在池的周围宜设排水设施。
3.11.8 水景工程的运行方式可根据工程要求设计成手控、程控或声控。控制柜应按电气工程要求,设置于控制室内。控制室应干燥、通风。
3.11.9 瀑布、涌泉、溪流等水景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循环流量应为计算流量的1.2倍;
2 水池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11.6条和第3.11.7条的要求;
3 电器控制可设置于附近小室内。
3.11.10 水景工程宜采用不锈钢等耐腐蚀管材。
条文说明
3.11 水景
3.11.1 原国家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12941-91现已作废。我国于2007年6月发布了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水景喷泉工程技术规程》CECS 218:2007,该规程对水景工程的水源、充水、补水的水质根据其不同功能确定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1 人体非全身性接触的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Ⅳ类标准;
2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Ⅴ类标准;
3 高压人工造雾系统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
4 高压人工造雾设备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5 旱泉、水旱泉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6 在水资源匮乏地区,如采用再生水作为初次充水或补水水源,其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规定。
当水景工程的水质无法满足上述规定时,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
3.11.2 本条确定了循环式供水的水景工程的补充水量标准,调整了室外工程循环水补充水量的上限值。对于非循环式供水的镜湖、珠泉等静水景观,建议每月排空放水1次~2次。
3.11.3 水景工程设计应根据具体工程的自然条件、周围环境及建筑艺术的综合要求确定,喷头的选型、数量及位置是实现水景花型构思的重要保证。采用不同造型的喷头分组布置,并配置恰当的水量、水压及控制要求,可使喷水姿态变幻莫测,此起彼伏,有条不紊。
3.11.4 由于喷头布置、水景造型设计、配管设计和施工,均由水景专业公司包揽,故删除本条。
3.11.5 水景循环水泵常用的有卧式离心泵及潜水泵。由于潜水泵的微型化及喷泉花型的复杂化,越来越多的水景工程采用潜水泵直接设置于水池底部或更深的吸水坑内,就地供水。但娱乐性水景的供人涉水区域,不应设置水泵,这是出于安全考虑。大型水景亦可采用卧式离心泵及潜水泵联合供水,以满足不同的要求。
3.11.7 水景水池设置溢水口的目的是维持一定的水位和进行表面排污、保持水面清洁;大型水景设置一个溢水口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若干个均匀布置在水池内。泄水口是为了水池便于清扫、检修和防止停用时水质腐败或结冰,应尽可能采用重力泄水。由于水在喷射过程中的飞溅和水滴被风吹失池外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故在喷水池的周围应设排水设施。
3.11.8 为了改善水景的观赏效果,设计中往往采用各种不同的运行控制方法,通常有手动控制、程序控制和音响控制。简单的水景仅单纯变换水流的姿态,一般采用的方法有改变喷头前的进水压力、移动喷头的位置、改变喷头的方向等。随着控制技术的发展,水景不仅可以使水流姿态、照明颜色和照度不断变化,而且可使丰富多彩、变化莫测的水姿、照明随着音乐的旋律、节奏同步变化,这需要采用复杂的自动控制措施。
3.11.10 用于水景工程的管道通常直接敷设在水池内,故应选用耐腐蚀的管材。对于室外水景工程,采用不锈钢管和铜管是比较理想的,唯一的缺点是价格比较昂贵;用于室内水景工程和小型移动式水景可采用塑料给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