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 职工食堂和营业餐厅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方许排入污水管道。
4.8.2 隔油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流量应按设计秒流量计算;
2 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
3 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宜为2min~10min;
4 人工除油的隔油池内存油部分的容积,不得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
5 隔油池应设活动盖板;进水管应考虑有清通的可能;
6 隔油池出水管管底至池底的深度,不得小于0.6m。
4.8.2A 隔油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油器内应有拦截固体残渣装置,并便于清理;
2 容器内宜设置气浮、加热、过滤等油水分离装置;
3 隔油器应设置超越管,超越管管径与进水管管径应相同;
4 密闭式隔油器应设置通气管,通气管应单独接至室外;
5 隔油器设置在设备间时,设备间应有通风排气装置,且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时。
4.8.3 降温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高于40℃的排水,应优先考虑将所含热量回收利用,如不可能或回收不合理时,在排入城镇排水管道之前应设降温池;降温池应设置于室外;
2 降温宜采用较高温度排水与冷水在池内混合的方法进行。冷却水应尽量利用低温废水;所需冷却水量应按热平衡方法计算;
3 降温池的容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间断排放污水时,应按一次最大排水量与所需冷却水量的总和计算有效容积;
2)连续排放污水时,应保证污水与冷却水能充分混合。
4 降温池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压高温污水进水管口宜装设消音设施,有两次蒸发时,管口应露出水面向上并应采取防止烫伤人的措施;无两次蒸发时,管口宜插进水中深度200mm以上;
2) 冷却水与高温水混合可采用穿孔管喷洒,当采用生活饮用水做冷却水时,应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
3) 降温池虹吸排水管管口应设在水池底部;
4) 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4.8.5 化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的下游端,便于机动车清掏的位置;
2 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注:当受条件限制化粪池设置于建筑物内时,应采取通气、防臭和防爆措施。
4.8.6 化粪池有效容积应为污水部分和污泥部分容积之和,并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化粪池污水部分容积(m³); ——化粪池污泥部分容积(m³); ——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L/人·d)见表4.8.6-1;
表4.8.6-1 化粪池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
——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L/人·d)见表4.8.6-2;
表4.8.6-2 化粪池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L)
——新鲜污泥含水率可按95%计算;
——发酵浓缩后的污泥含水率可按90%计算;
——污泥发酵后体积缩减系数宜取0.8;
1.2——清掏后遗留20%的容积系数;
m——化粪池服务总人数;
——化粪池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数,可按表4.8.6-3确定。
表4.8.6-3 化粪池使用人数百分数
4.8.7 化粪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化粪池的长度与深度、宽度的比例应按污水中悬浮物的沉降条件和积存数量,经水力计算确定。但深度(水面至池底)不得小于1.30m,宽度不得小于0.75m,长度不得小于1.00m,圆形化粪池直径不得小于1.00m;
2 双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计算总容量的75%;三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60%,第二格和第三格各宜为总容量的20%;
3 化粪池格与格、池与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洞;
4 化粪池进水口、出水口应设置连接井与进水管、出水管相接;
5 化粪池进水管口应设导流装置,出水口处及格与格之间应设拦截污泥浮渣的设施;
6 化粪池池壁和池底,应防止渗漏;
7 化粪池顶板上应设有人孔和盖板。
4.8.8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4.8.8A 医院污水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
4.8.9 医院污水处理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等因素确定,当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下水道时,宜采用一级处理;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或海域时,应采用二级处理。
4.8.10 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与病房、医疗室、住宅等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隔离带。
4.8.11 传染病房的污水经消毒后可与普通病房污水进行合并处理。
4.8.12 当医院污水排入下列水体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8.8A条规定外,还应根据受水体的要求进行深度水处理:
1 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规定的 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
2 现行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规定的一、二类海域;
3 经消毒处理后的污水,当排入娱乐和体育用水水体、渔业用水水体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4.8.13 化粪池作为医院污水消毒前的预处理时,化粪池的容积宜按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24h~36h计算,污泥清掏周期宜为0.5a~1.0a。
4.8.14 医院污水消毒宜采用氯消毒(成品次氯酸钠、氯片、漂白粉、漂粉精或液氯)。当运输或供应困难时,可采用现场制备次氯酸钠、化学法制备二氧化氯消毒方式。
当有特殊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臭氧消毒法。
4.8.14A 采用氯消毒后的污水,当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时,应进行脱氯处理,处理后的余氯应小于0.5mg/L。
4.8.15 医院建筑内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需进行单独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4.8.16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泥,宜由城市环卫部门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当城镇无集中处置条件时,可采用高温堆肥或石灰消化方法处理。
4.8.17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回用或排放要求确定。
4.8.18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靠近接入市政管道的排放点;
2 建筑小区处理站的位置宜在常年最小频率的上风向,且应用绿化带与建筑物隔开;
3 处理站宜设置在绿地、停车坪及室外空地的地下;
4 处理站当布置在建筑地下室时,应有专用隔间;
5 处理站与给水泵站及清水池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m。
4.8.19 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或地下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当处理构筑物为敞开式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当处理设施有盖板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
4.8.19A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超越管。
4.8.20 生活污水处理应设置排臭系统,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4.8.20A 医院污水处理站排臭系统宜进行除臭、除味处理。处理后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中规定的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4.8.21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10070的有关要求。对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
条文说明
4.8 小型生活污水处理
4.8.1、4.8.2 本条仅适用于室外隔油池的设计,不适用于产品化的隔油设备。
公共食堂、饮食业的食用油脂的污水排入下水道时,随着水温下降,污水挟带的油脂颗粒便开始凝固,并附着在管壁上,逐渐缩小管道断面,最后完全堵塞管道。如某大饭店曾发生油脂堵塞管道后污水从卫生器具处外溢的事故,不得不拆换管道。由此可见,设置隔油池是十分必要的。设置隔油池后还可回收废油脂,制造工业用油脂,变害为利。污水在隔油池内的流速控制在0.005m/s之内,有利于油脂颗粒上浮。污水在池内的停留时间的选择,可根据建筑物性质确定,用油量较多者取上限值,用油量较少者取下限值。参照实践经验,存油部分的容积不宜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隔油池的有效容积可根据厨房洗涤废水的流量和废水在池内停留时间决定,其有效容积是指隔油池出口管管底标高以下的池容积。存油部分容积是指出水挡板的下端至水面油水分离室的容积。
4.8.2A 由于隔油器为成品,隔油器内设置固体残渣拦截、油水分离装置,隔油器的容积比隔油池的容积小许多,故隔油器可设置于室内,可根据含油脂废水量按产品样本选用,本条新增了密闭式隔油器应设置通气管,通气管应单独接至室外,隔油器单独设置的设备间的通风换气次数的规定,目的是保持室内环境卫生。
4.8.3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3的规定:“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的污水温度小于40℃”的要求而制订了本条文。当排水温度高于40℃时,会蒸发大量气体,清理管道的操作劳动条件差,影响工人身体健康,故必须降温后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根据排水的热焓量,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有回收价值时,应优先考虑。采用冷却水降温时所需冷水量按热平衡方法计算,即:
式(2)为一般热平衡计算公式,故不列于规范正文。
4.8.4 本条系根据原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的规定“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化粪池一般采用砖砌水泥沙浆抹面,防渗性差,对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而言亦属于污染源,故保留原规范强制性条文。
4.8.5 化粪池距建筑物距离不宜小于5m,以保持环境卫生的最低要求。根据各地来函意见,一般都不能达到这一要求,主要原因是由于建筑用地有限,连5m距离都不能达到,考虑在化粪池挖掘土方时,以不影响已建房屋基础为准,应与土建专业协调,保证建筑安全,防止建筑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陷。一些建筑物沿规划的红线建造,连化粪池设置的位置也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设于地下室或室内楼梯间底下,但一定要做好通气、防臭、防爆措施。
4.8.6 本条作如下修改:①补充了化粪池计算公式。②依据节水型器具推广应用,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化粪池的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作相应调整;生活污废水合流的排水量按本规范第4.1.1条确定。③根据人员在建筑物中逗留的时间多少确定化粪池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使设计更合理。④对于职工食堂、餐饮业、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和其他场所的化粪池使用人数百分数由10%调整至5%~10%,人员多者取小值;人员少者取大值。
化粪池其余设计参数,如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化粪池的清掏周期等均保留原规范的规定。
4.8.7 化粪池的构造尺寸理论上与平流式沉淀池一样,根据水流速度、沉降速度通过水力计算就可以确定沉淀部分的空间,再考虑污泥积存的数量确定污泥占有空间,最终选择长、宽、高三者的比例。从水力沉降效果来说,化粪池浅些、狭长些沉淀效果更好,但这对施工带来不便,且化粪池单位空间材料耗量大。对于某些建筑物污水量少,算出的化粪池尺寸很小,无法施工。实际上污水在化粪池中的水流状态并非按常规沉淀池的沉淀曲线运行,水流非常复杂。故本条除规定化粪池的最小尺寸外,还要有一个长、宽、高的合适的比例。
化粪池入口处设置导流装置,格与格之间设置拦截污泥浮渣的措施,目的是保护污泥浮渣层隔氧功能不被破坏,保证污泥在缺氧的条件下腐化发酵,一般采用三通管件和乙字弯管件。化粪池的通气很重要,因为化粪池内有机物在腐化发酵过程中分解出各种有害气体和可燃性气体,如硫化氢、甲烷等,及时将这些气体通过管道排至室外大气中去,避免发生爆炸、燃烧、中毒和污染环境的事故发生。故本条规定不但化粪池格与格之间应设通气孔洞,而且在化粪池与连接井之间也应设置通气孔洞。
4.8.8 医院(包括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病院)和医疗卫生研究机构等病原体(病毒、细菌、螺旋体和原虫等)污染了污水,如不经过消毒处理,会污染水源、传染疾病、危害很大。为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后才能排放。
4.8.9 本条规定医院污水选择处理流程的原则。医院污水与普通生活污水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带有大量致病菌,其BOD5与SS基本类同。如城市有污水处理厂且有城镇污水管道时,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道前主要任务是消毒杀菌,除当地环保部门另有要求外,宜采用一级处理。当医院污水排至地表水体时,则应根据排入水体的要求进行二级处理或深度处理。
4.8.10 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在处理污水过程中有臭味、氯气等有害气体溢出的地方,如靠近病房、住宅等居住建筑的人口密集之处,对人们身心健康有影响,故应有一定防护距离。由于医院一般在城市市区,占地面积有限,有的医院甚至用地十分紧张,故防护距离具体数据不能规定,只作提示。所谓隔离带即为围墙、绿化带等。
4.8.11 传染病房的污水主要指肝炎、痢疾、肺结核病等污水。在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中规定总余氯量、粪便大肠菌群数、采用氯化消毒时的接触时间均不同。如将一般污水与肠道病毒污水一同处理时,则加氯量均应按传染病污水处理的投加量,这样会增加医院污水处理经常运转费用。如果将传染病污水单独处理,这样既能保证传染病污水的消毒效果,又能节省经常运行费用,减轻消毒后造成的二次污染。当然这样也会增加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基建投资,故要进行经济技术的比较后方能确定。
4.8.12 本条补充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中相关条文。
4.8.13 化粪池已广泛应用于医院污水消毒前的预处理。为改善化粪池出水水质,生活废水、医疗洗涤水,不能排入化粪池中,而应经筛网拦截杂物后直接排入调节池和消毒池消毒。据日本资料介绍:用作医院污水消毒处理的化粪池要比用于一般的生活污水处理的化粪池有效容积大2倍~3倍,本条规定是参照日本资料。
4.8.14 本条规定推荐医院污水消毒采用加氯法。由于氯的货源充沛、价格低、消毒效果好,且消毒后污水中保持一定的余氯,能抑制和杀灭污水中残留的病菌,已广泛应用于医院污水的消毒。如有成品次氯酸钠供应,则应优先考虑采用,但应为成品次氯酸钠的运输和贮存创造一定的条件。液氯投配要求安全操作,如操作不慎,有泄漏可能,会危及人身安全。但因其成本低、运行费省,已在大中型医院污水处理中广泛采用。漂白粉存在含氯量低、操作条件差、投加后有残渣等缺点,一般用于县级医院及乡镇卫生所的污水污物消毒处理;氯片和漂粉精具有投配方便、操作安全的特点,但价格贵,适用于小型的局部污水消毒处理;电解食盐溶液现场制备次氯酸钠和化学法制备二氧化氯消毒剂的方法与液氯投加法相比,比较安全,但因其消耗电能,经常运行费用比液氯贵。因此,只在某些地区,即液氯或成品次氯酸钠供应或运输有困难,或者消毒构筑物与居住建筑毗邻有安全要求时,才考虑使用。
氯化消毒法处理后的水含有余氯,余氯主要以有机氯化物形式存在,排入水体对生物有一定的毒害。因此,对于污水排放到要求高的水体时,应采用臭氧消毒法,臭氧是极强的氧化剂,它能杀灭氯所不能杀灭的病毒等致病菌。消毒后的污水臭氧分解还原成氧气,对水体有增氧作用。
4.8.14A 本条补充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中相关条文。
4.8.15 医院污水中除含有细菌、病毒、虫卵等致病的病原体外,还含有放射性同位素。如在临床医疗部门使用同位素药杯、注射器,高强度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时的移液管、试管等器皿清洗的废水,以碘131、碘132为最多,放射性元素一般要经过处理后才能达到排放标准,一般的处理方法有衰变法、凝聚沉淀法、稀释法等。医院污水中含有的酚,来源于医院消毒剂采用煤酚皂,还有铬、汞、氰甲苯等重金属离子、有毒有害物质,这些物质大都来源于医院的检验室、消毒室废液,其处理方法包括将其收集专门处理或委托专门处理机构处理。
4.8.16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产生污泥中含有大量细菌和虫卵,必须进行处置,不应随意堆放和填埋,应由城市环卫部门统一集中处置。在城镇无条件集中处置时,采用高温堆肥和石灰消化法,实践证明也是有效的。
4.8.18~4.8.21 对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置的环保要求。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会产生以下污染:① 空气污染;② 污水渗透污染地下水池;③ 噪声污染。
生活污水处理站距给水泵站及清水池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m的规定,是按原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要求确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般设置于建筑物地下室或绿地之下。设置于建筑物地下室的设施有成套产品,也有现浇混凝土构筑物。成套产品一般为封闭式,除设备本身有排气系统外,地下室本身应设置通风装置,换气次数参照污水泵房的通风要求;而现浇式混凝土构筑物一般为敞开式,其换气次数系根据实际运行工程中应用的参数。
由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置于地下室或建筑物邻近的绿地之下,为了保护周围环境的卫生,除臭系统不能缺少,目前既经济又解决问题的方法包括:① 设置排风机和排风管,将臭气引至屋顶以上高空排放;② 将臭气引至土壤层进行吸附除臭;采用臭氧装置除臭,除臭效果好,但投资大耗电量大。不论采取什么处理方法,处理后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中规定的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采用生物接触氧化,鼓风曝气。鼓风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达100dB左右。因此,进行隔声降噪措施是必要的,一般安装鼓风机的房间要进行隔声设计。特别是进气口应设消声装置,才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10070中规定的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