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结构工程的评定应包括勘察报告、结构设计、结构工程质量和外观质量4个分项,满分为20分。
8.2.2 勘察报告(5分)的评定应包括下述内容:
1 勘察报告中与认定住宅相关的勘察点的数量;
2 勘察报告提供地基土与土中水侵蚀性情况。
评定方法:审阅勘察报告。
8.2.3 结构设计(10分)的评定应包括下述内容:
1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2 设计确定的技术措施。
评定方法:审阅设计图纸。
8.2.4 结构工程质量(3分)的评定内容应为:
主控项目质量实体检测情况。
评定方法:审阅检测报告。
8.2.5 外观质量(2分)的评定内容应为:
围护构件外观质量缺陷。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
条文说明
8.2 结构工程
8.2.2 勘察报告的质量关系到结构的安全性和基础工程的耐久性能,勘察点的数量、土壤与地下水的侵蚀种类与等级是反映勘察报告(与耐久性相关)质量的两个重要方面,为避免重复规定,本标准在安全性的评定中未规定勘察报告的评审,但在耐久性评审时,应审阅勘察报告有关结构安全性的项目。
8.2.3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规定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25年、50年和100年。根据我国住宅的特定情况,本规程将申报性能评定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分为50年和100年两个档次。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对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和50年结构的材料等级、构造要求、有害元素含量、防护措施等都有相应的规定,评审时可对照相应规范的规定核查设计确定的技术措施。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一般为下限规定,故设计采取的技术措施一般宜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8.2.4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是申报性能评定住宅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评审组必须核查的分项。由于本标准第4章已有相应的规定,本条仅提出实体检测要求。
实体检测结果能直观地反映结构工程的质量情况,目前现行国家有关验收规范对实体检测已作出具体规定,检测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
8.2.5 现场检查是评审组对工程质量评审的措施之一,现场检查应以可见的外观质量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