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1 门窗的评定应包括设计或选型、门窗质量、门窗安装质量和外观质量4个分项,满分为15分。
8.7.2 设计或选型(5分)的评定应包括下述内容:
1 设计使用年限;
2 耐用指标要求情况。
评定方法:审阅设计资料。
8.7.3 门窗质量(4分)的评定应包括下述内容:
1 门窗质量的合格情况;
2 门窗耐用指标的检验情况(含型式检验结论)。
评定方法:审阅相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8.7.4 门窗安装质量(3分)的评定内容应为:
门窗安装质量的验收情况。
评定方法:审阅验收资料。
8.7.5 外观质量(3分)的评定内容应为:
门窗的外观质量。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
条文说明
8.7 门 窗
8.7.2 根据调查,门窗的使用寿命可到40年,本标准规定的门窗设计使用年限为无需大修的年限,该年限为20~30年。门窗上的易损可更换部件(如窗纱)不受该设计使用年限限制。门窗反复开合或推拉的检验、外窗的耐候性能检验和门窗把手的检验等都可体现门窗的耐久性能。
8.7.3 门窗为合格产品只是对其质量的基本要求。门窗应为满足相应耐久性检验指标要求的合格产品。型式检验为产品生产定型时的检验。
8.7.4 门窗的安装质量对其使用性能有影响,对耐久性能也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