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住宅套型的评定应包括套内功能空间设置和布局、功能空间尺度2个分项,满分为75分。
4.3.2 套内功能空间设置和布局(45分)的评定应包括下述内容:
1 套内卧室、起居室(厅) 、餐厅、厨房、卫生间、贮藏室、阳台等功能空间的配置、布局和交通组织;
2 居住空间的自然通风、采光和视野;
3 厨房位置及其自然通风和采光。
评定方法:选取各主要住宅套型进行审查(各主要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不少于总住宅建筑面积的80%) ,每个套型抽查一套。
4 .3 .3 功能空间尺度(30分)的评定应包括下述内容:
1 功能空间面积的配置;
2 起居室(厅)的连续实墙面长度;
3 双人卧室的开间;
4 厨房的操作台长度;
5 贮藏空间的使用面积;
6 功能空间净高。
评定方法:选取各主要住宅套型进行审查(各主要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不少于总住宅建筑面积的80%) ,每个套型抽查一套。
条文说明
4.3 住宅套型
4.3.2 套内功能空间的设置和布局,既要满足功能上的要求也要满足使用便利和卫生的要求,设计时应合理、有效地组织各功能区块,注重动静分区、洁污分区、提高使用效率。
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是住宅的必要功能空间,为方便使用并增强居住的舒适度,还可设置书房、贮藏空间、用餐空间及人口过渡空间。
2 功能空间不应采用过分狭长的形状,为保证空间的有效利用、家具的设置以及采光和视觉的效果,起居室、卧室、餐厅等功能空间的长短边长度比不应大于1.8。
3 起居厅、卧室是家庭的主要活动空间,具有卫生和隐私的要求,因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采光和视野景观,且不受邻居视线干扰。
4 本条为住宅最基本卫生要求,每套住宅必须有良好的日照,当有超过4个居住空间时,至少应有2个空间获得日照,以保证居室的卫生条件。关于居住空间日照时间,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执行。
5 凹口处容易形成涡流,受污染的空气不容易消散,起居室、卧室若朝向凹口开窗,容易使得空气在户间交叉流动,造成串味和疾病的传播。
6 室内交通路线应短而便捷,要保证各功能空间的完整性,避免穿越。特别是不应穿行主要居住空间。
7 交通路线指从入口到达各功能空间的线路,线路越短,则表明平面组织合理,空间利用率高。交通面积是指无法设置家具,为交通使用的纯通道面积,如过大,则居室空间的有效利用率较低。
8 餐厅、厨房同属家庭公用空间,有紧密的功能上的联系,因此餐厅和厨房不应分离过远。
9 从卫生和安全的角度考虑,厨房应有自然采光和通风,且最好邻近出入口,以便蔬菜、食品和垃圾的出入。
10 对于三个及三个以上卧室的住宅,家庭人口偏多,为减少卫生间使用紧张的矛盾,照顾主人隐私和方便客人使用,一般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卫生间,其中一间为主卧室专用。卫生间的位置应方便使用,一般来讲应紧靠卧室,若有两个卫生间,共享卫生间可设在起居厅旁。
11 功能齐全的卫生间应考虑洗浴、便溺、化妆、洗面等各种需要,洗面和便溺应作适当分隔,相互空间位置和安装尺寸应符合人体工程学的要求。每套住宅至少应设一个功能齐全的卫生间。
12 对套内功能空间设置和布局进行评定,是针对占总住宅建筑面积80%以上的各主要套型,主要套型满足要求即可按附录A得分。
4.3.3 功能空间尺度的评定,既要满足使用功能上的要求,也要满足舒适度的要求。
1 住宅各功能空间的面积分配比例应适当,避免大而不当的现象产生。
2 起居厅是住宅内部的主要公共空间,为方便起居厅的使用,满足家具和设备摆放的要求,对起居厅连续实墙面的长度提出了基本要求;同时起居厅还应减少交通穿行的干扰,厅内门的数量不宜过多,门的位置宜集中布置。
3 双人卧室指可安排双人居住的卧室,按家具的摆放和使用舒适程度的要求,对开间尺寸提出了基本要求。
4 厨房操作台总长度指可用于炊事操作的台面长度总和。指洗、切、烧工序连续操作的有效长度,不含冰箱的宽度。
5 贮藏空间包括贮藏室、壁柜及吊柜等;壁柜及吊柜属于家具类,可由工厂预制、现场装配,住宅内除宜设贮藏室以外,可充分利用边角空间设置壁柜和吊柜。
6 在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中要求,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m,控制住宅层高主要目的是为了住宅节地、节能、节材,节约资源。适当提高室内净高可改善居住的舒适度,特别在夏热地区,提高室内净高有利于自然通风散热,但在采暖地区室内净高过大不利于节能,因此应适度掌握。
7 对功能空间尺度进行评定,是针对占总住宅建筑面积80%以上的各主要套型,主要套型满足要求即可按附录A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