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1 管网冲洗宜设临时专用排水管道,其排放应畅通和安全。排水管道的截面面积不得小于被冲洗管道截面面积的60%。
15.3.2 管网冲洗的水流流速、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水流流速、流量;管网冲洗宜分区、分段进行;水平管网冲洗时,其排水管位置应低于配水支管。
15.3.3 管网的地上管道与地下管道连接前,应在配水干管底部加设堵头后,对地下管道进行冲洗。
15.3.4 管网冲洗应连续进行。当出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与入口处水的颜色基本一致时,冲洗方可结束。
15.3.5 管网冲洗的水流方向应与灭火时管网的水流方向一致。
15.3.6 管网冲洗结束后,应将管网内的水排除干净,必要时可采用压缩空气吹干。
16.1.1 系统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
16.1.2 系统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由本规程第13.1.4条第1款所列出的文件和图纸齐全;
2 系统供电正常;
3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已储备设计要求的水量;
4 系统管网内已充满水;阀门均未泄漏;
5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水位、气压符合设计要求;
6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控制系统处于工作状态。
条文说明
16.1 —般规定
16.1.1 本条要求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系统调试。这是为了避免其他施工可能对系统造成干扰或损害。同时,若系统施工还未进行完毕就进行调试,易造成调试工作的断断续续,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
16.1.2 本条列出了系统调试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只有在这些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系统才能真正进入准工作状态,其调试结果才具有代表性和可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