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 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机械启动三种控制方式;但当响应时间大于120s时,可采用手动控制和应急机械启动两种控制方式。
6.0.2 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6.0.3 当系统使用传动管探测火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动管宜采用钢管,长度不宜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mm~25mm,传动管上闭式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2.5m;
2 电气火灾不应采用液动传动管;
3 在严寒与寒冷地区,不应采用液动传动管;当采用压缩空气传动管时,应采取防止冷凝水积存的措施。
6.0.4 用于保护液化烃储罐的系统,在启动着火罐雨淋报警阀的同时,应能启动需要冷却的相邻储罐的雨淋报警阀。
6.0.5 用于保护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系统,在启动着火罐雨淋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的同时,应能启动需要冷却的相邻储罐的雨淋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
6.0.6 分段保护输送机皮带的系统,在启动起火区段的雨淋报警阀的同时,应能启动起火区段下游相邻区段的雨淋报警阀,并应能同时切断皮带输送机的电源。
6.0.7 当自动水喷雾灭火系统误动作会对保护对象造成不利影响时,应采用两个独立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进行联锁控制;当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水喷雾灭火系统采用两路相同的火灾探测器时,系统宜采用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和变压器的断路器信号进行联锁控制。
6.0.8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应具有下列功能:
1 监控消防水泵的启、停状态;
2 监控雨淋报警阀的开启状态,监视雨淋报警阀的关闭状态;
3 监控电动或气动控制阀的开、闭状态;
4 监控主、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
6.0.9 水喷雾灭火系统供水泵的动力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一级电力负荷的电源
2 二级电力负荷的电源,同时设置作备用动力的柴油机;
3 主、备动力源全部采用柴油机。
条文说明
6 操作与控制
6.0.1 本条规定的控制要求,是根据系统应具备快速启动功能并针对凡是自动灭火系统应同时具备应急操作功能的要求规定的。
自动控制方式须设有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由火灾报警揭发出火灾信号。并将信号输入控制盘,由控制盘再将信号分别送给自动阀、加压送水设备,并自动喷洒水雾。
水喷雾灭火设备控制阀门的开闭,除自动外,还必须能手动操作。这里所说的手动操作,不是用人力,而是用机械、空气压力、水压力或电气等。
对三种控制方式解释如下:
自动控制:指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探测、报警部分与供水设备、雨淋报警阀等部件自动联锁操作的控制方式;
手动控制:指人为远距离操纵供水设备、雨淋报警阀等系统组件的控制方式;
应急机械启动:指人为现场操纵供水设备、雨淋报警阀等系统组件的控制方式。
对第3.1.2条规定响应时间大于120s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由于响应时间相对较长,可以仅采用手动控制和应急机械控制两种方式。
6.0.2 自动控制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其配套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执行。
6.0.3 本条对传动管的设置作了要求:
1 本款规定主要是为了使火灾信号能够迅速传递给控制设备,保证系统的响应时间;
2 对于电气设备,若采用液动传动管,火灾时,传动管喷头喷出的水流不具备电绝缘性,易引发其他事故,在平时发生滴漏等情况时,也可能会导致电气短路引发事故。因此,规定电气火灾不应采用液动传动管;
3 为防止寒冷地区传动管结冻,作此规定。
6.0.4、6.0.5 液化烃储罐,甲B、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着火时,除对着火罐进行冷却外,还需对相邻罐进行拎却,需要同时冷却的相邻罐在本规范第3.1节有详细规定。
6.0.6 水喷雾灭火系统分段保护输送距离较长的皮带输送机,将有利于控制系统用水量和降低水渍损失。皮带输送机发生火灾时,起火区域的火灾自动探测装置应动作。在输送机构停机前,引燃的皮带或输送物将继续前移并可能移至起火区域下游防护区,因此,用于保护皮带输送机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其控制装置要在启动系统切断输送机电源的同时,开启超火点和其下游相邻区域的雨淋报警阀,同时向两个区城喷水。
6.0.7 为了增加系统的可靠性,防止系统发生误喷,规定系统报警应采用两路独立的火灾信号进行联锁。但对于误喷不会对保护对象造成不利影响的系统,如有油罐的冷却系统,采用单独一路报警信号进行联动也是可行的。
本次修订,增加了变压器绝缘子升高座孔口设置水雾喷头的要求,水雾喷向升高座孔口时,会有部分水雾喷向高压套管,因此,为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相可靠性,防止系统发生误喷,规定对于采用两路相同火灾信号系统,宜和变压器的断路器进行联锁,当系统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和断路器的信号后再开始喷雾。
6.0.8 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控制设备的功能要求。监控消防水泵、雨淋报警阀状态将使于操作人员判断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及系统的备用状态是否正常。
6.0.9 本条实际上是规定了系统的供水泵采用双动力源,并给出了双动力源的组配形式。在电力供应可靠的情况下,电动泵可靠性高、启动速度快,而柴油机泵启动时间较低,当系统响应时间要求较短时,全部采用柴油机不能满足响应时间的要求,因此,本条第3款主要是针对一些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而言的。关于供电系统的负荷分级与相应要求请参见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设置柴油机比设置柴油发电机经济、可靠。
7.1.1 水雾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水雾喷头的流量(L/min);
P——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K——水雾喷头的流量系数,取值由喷头制造商提供。
7.1.2 保护对象所需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保护对象所需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只);
S——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
W——保护对象的设计供给强度[L/(min•㎡)]。
7.1.3 系统的计算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j——系统的计算流量(L/s);
n——系统启动后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的数量(只);
qi——水雾喷头的实际流量(L/min),应按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计算。
7.1.4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s——系统的设计流量(L/s);
k——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05。
条文说明
7.1 系统设计流量
7.1.1 本条所提供的计算公式为通用算式。不同型号的水雾喷头具有不同K值。设计时按喷头制造商给出的K值计算水雾喷头的流量。
7.1.2 本条规定了确定水雾喷头用量的计算公式,水雾喷头的流量q按公式(7.1.1)计算,水雾喷头工作压力取值按防护目的和水雾喷头特性确定。
7.1.3 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计算流量的要求。
当保护对象发生火灾时,水喷雾灭火系统通过水雾喷头实施喷雾灭火或防护冷却。因此,本规范规定系统的计算流量按系统启动后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流量之和确定,而不是按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和设计供给强度的乘积确定。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计算流量,要从最不利点水雾喷头开始,沿程按同时喷雾的每个水雾喷头实际工作压力逐个计算其流量,然后累计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总流量,将其确定为系统流量。
7.1.4 为保证系统喷洒强度及喷洒时间,设计流量需考虑一定的安全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