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1 主观评价
试验按GA209-1999中6.8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5.2和5.13.1的规定。
6.11.2 客观评价
参加此项试验的人员为三人,试验人员佩戴呼吸器后应连续完成下列试验项目:
a)在跑步带上以8km/h的速度走133m±3m;
b)在20%±1%坡度的跑步带上以2.4km/h±0.2km/h的速度走至额定防护时间。
在此项试验中,氧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吸气温度、呼吸阻力必须连续地测量,结果应符合5.6的规定。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7.2和7.3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