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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斧 GA138-2010

    • 发布日期: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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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检验分类
        消防斧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消防斧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6.2.2 取样时,每批随机抽取3把,以同一品种、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100把为一个批量(不足100把也作一个批量)。
    6.2.3 出厂检验按4.2、4.3、4.4、4.8、4.9要求进行。
    6.2.4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对该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定型产品若在材料、设计、工艺或结构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的内容应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内容。
    6.3.3 进行型式检验以同一品种,同一型号、规格的出场检验合格产品300把为一个批量(不足300把也作一个批量),从中随机抽取5把作为试样。消防平斧、消防尖斧的试验样品分配及试验程序分别按表4、表5进行。 表4 消防平斧型式检验试验样品分配及试验程序
     表4 消防平斧型式检验试验样品分配及试验程序
    表5 消防尖斧型式检验试验样品分配及试验程序
    表5 消防尖斧型式检验试验样品分配及试验程序
    表5 消防尖斧型式检验试验样品分配及试验程序  6.3.4 按表4、表5检验,若检验结果有不合格项,则应对该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该产品的型式检验不合格。
    6.4 试验样品
        在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中进行过5.7~5.11破坏性试验的样品不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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