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出厂检验发现有不合格项的,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验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3.2 型式检验判定
7.3.2.1 型式检验项目的缺陷分类:耐火性能、膨胀性能为A类;耐水性、耐碱性、耐酸性、耐湿热性、耐冻融循环试验为B类;外观、尺寸、耐盐雾腐蚀性为C类。
7.3.2.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合格。有缺陷时的合格判定规则如下,但结论中需注明缺陷类别和数量:
a)A=0
b)B≤1
c)B+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