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
b)正式生产后,如果改变工艺、结构、材料及配方时;
c)停产六个月以上再生产时;
d)累计生产500000m或连续生产一年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按第3章、第4章和7.1.1进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三根。样本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
6.2.3 型式检验的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
7.1.1 湿水带应以黑色线作带身中心线,其余水带应以其他有色线作带身中心线,在端部附近中心线两侧应用不易脱落的油墨,清晰地印有下列标志内容:
a)产品名称;
b)规格型号;
c)生产厂名;
d)注册商标;
e)生产日期。
7.1.2 每包水带应附有使用说明书。包外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
b)规格型号;
c)重量(净重及毛重);
d)件数;
e)生产厂名;
f)注册商标;
g)生产日期;
h)标准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