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高压细水雾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控制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自动控制方式应能在接收到2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启动系统;
b)手动控制方式应能在防护区或控制中心远程手动启动和泵房就地手动启动系统;
c)泵组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机械应急操作控制方式可通过操作区域控制阀的应急操作来开启灭火系统;
d)瓶组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能在瓶组间通过应急操作球阀启动系统;
e)开式高压细水雾没货系统的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局部应用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防护对象附近。
6.2 设有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有标识系统的操作流程图火操作指示说明。系统的每个操作位置处应清楚标明操作要求与方法。
6.3 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并应采取防误操作的措施。不同操作方式在外观上应便于辨别,并应有与被保护的危险场所一一对应的明确标识。
6.4 消防控制设备应能进行远程启动、停止消防泵,并能显示消防泵的工作状态、各分区控制阀的启闭状态及细水雾喷放反馈信号。
6.5 档案馆内设置的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电方式应采用一级负荷,其他单位的档案库房内的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电方式应采用二级负荷。系统的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及手动切换。当采用柴油机泵作备用泵时,柴油机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工作泵的流量和扬程。
6.6 除瓶组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外,在档案库房内应用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应采用气动力源。
6.7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启动时,防护空间内的通风系统应联动关闭。
6.8 与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