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开式高压细水雾系统应用于案库房的灭火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20min;但用于保护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中的计算机房等电子设备用房及其相应的电源室时,灭火持续喷雾时间为10min。
4.3.2 闭式高压细水雾系统应用于档案库房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50㎡,作用面积的形状宜采用正方形。
4.3.3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为30min。
4.3.4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档案用房时,从灭火系统启动至管网中最不利喷头出水的时间不宜大于30s。
4.3.5 全室应用细水雾系统应用于档案库房所保护的防护区最大面积不宜大于400㎡、体积不宜大于1600m³;当超过该面积及体积时,应以相关的火灾实验为依据,或采用分区应用系统。
4.3.6 开式分区应用细水雾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需同时启动相邻分区控制阀对应的总保护面积,每个分区控制阀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50㎡且不小于120㎡。
当相邻保护区域的系统在相邻部位交错重叠布置喷头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可只按一个分区的保护面积确定。重叠部位的宽度不应小于3m,水雾喷头布置应不少于2排,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5m,排间距宜为1.25m~1.50m。
4.3.7 开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表4.3.7 开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注:① 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不应小于8.0MPa。
② 当选用的喷头K值小于最佳K值时,可适当减小喷头间距以满足系统最小喷水强度。
4.3.8 闭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3.8的规定。
表4.3.8 闭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