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 闭式细水雾系统的喷头布置除满足本规范第4.4.1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闭式喷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
b)喷头应布置在楼板或吊顶下,喷头的感温元件与楼板或吊顶的最大距离应符合经权威机构认证的技术要求;
c)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不宜有遮挡物,喷头与遮挡物之间的相对最大位置应符合经权威机构认证的技术要求,当超过该标准时应增设补偿喷头。
4.4.3 当细水雾喷头布置于电缆层或地板下时,或当净空高度小于0.8m时,应采用开式微型喷头,此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及其喷头的布置间距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表4.4.3 微型喷头布置间距

② 当选用的喷头K值小于最佳K值时,可适当减小喷头间距以满足系统最小喷水强度。
4.4.4 当场所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安装高度和间距等不符合本规范第4.3.7条、第4.3.8条、第4.4.1条、第4.4.3条的规定或采用局部应用系统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及喷头布置设计应经公安消防权威机构认可的同类、等比例火灾实体实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