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材料和系统组件的进场检验应按本规范表D.0.1填写施工进场检验记录。
4.2.2 管材及管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等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认证书。
4.2.3 管材及管件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应无明显的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等缺陷;
2 法兰密封面应平整光洁,不应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兰的螺纹表面应完整无损伤;
3 密封垫片表面应无明显折损、皱纹、划痕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2.4 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尺寸和壁厚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型号产品按件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4.2.5 储水瓶组、储气瓶组、泵组单元、控制柜(盘)、储水箱、控制阀、过滤器、安全阀、减压装置、信号反馈装置等系统组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 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应完好;
3 所有外露口均应设有保护堵盖,且密封应良好;
4 铭牌标记应清晰、牢固、方向正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并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4.2.6 细水雾喷头的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的商标、型号、制造厂及生产时间等标志应齐全、清晰;
2 喷头的数量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检查数量:分别按不同型号规格抽查1%,且不得少于5只;少于5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并检查喷头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4.2.7 阀组的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阀门的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应齐全;
2 各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3 控制阀的明显部位应有标明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
4 控制阀的阀瓣及操作机构应动作灵活、无卡涩现象,阀体内应清洁、无异物堵塞,阀组进出口应密封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
4.2.8 储气瓶组进场时,驱动装置应按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的方法进行动作检查,动作应灵活无卡阻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2.9 进场抽样检查时有一件不合格,应加倍抽样;仍有不合格时,应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条文说明
4.2 进场检验
4.2.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进场检验包括材料进场检验和系统组件进场检验。进场检验是安装过程检查的一部分,也是质量控制的内容,检验结果要按本规范表D.0.1填写记录。在细水雾灭火系统验收时,该记录作为质量控制核查资料之一,须提供给验收单位审查并存档。
4.2.2 本条规定了材料进场验收的基本要求。进场材料要具备质量有效证明文件,提供相应规格管材的质量合格证、性能及材质检验报告,管件制造单位出具的合格证、检验报告,包括材质和水压强度试验等内容。
4.2.3 本条规定了材料进场时,保证管网的耐压强度、严密性能和耐腐蚀性能所必需的外观质量检查要求。
4.2.5 本条规定了系统组件进场验收的基本要求和外观质量检查要求及方法。
系统的关键组件合格与否,直接影响系统的功能和使用效果,因此,进场时对系统组件一定要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看其规格、型号、性能是否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各种组件,在从制造厂运至安装现场过程中,要经过装车、运输、卸车和搬运、储存等环节,存在因意外原因对组件造成损伤或锈蚀的可能。为了保证安装质量,需要按照规范的规定对这些组件进行外观检查。其中铭牌及其内容是由生产厂封贴标注的,它真实地反映了产品的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主要物理参数等,是安装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核查、用户进行日常维护检查的依据,要求清晰、明白。
4.2.8 本条规定了对储气瓶组阀驱动装置的要求,瓶组系统的储气瓶组的容器阀可通过气动型驱动装置、电磁型驱动装置和机械型驱动装置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