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型式检验
装置和部件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装置和部件若出现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8.3.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中出现不合适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如再出现不合格,判该装置或该批次部件不合格。
8.3.3 例行检验
例行检验项目中任何一项出现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8.3.4 确认检验
确认检验项目中出现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如再出现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9.1.1 瓶组式装置标志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型号规格;
c)执行标准代号;
d)工作压力;
e)贮水体积;
f)贮存气体类型;
g)使用温度范围;
h)生产单位或商标;
i)产品编号;
j)出厂日期。
9.1.2泵组式装置标志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型号规格;
c)执行标准代号;
d)工作压力;
e)泵组额定流量;
f)贮水体积;
g)使用温度范围;
h)生产单位或商标;
i)产品编号;
j)出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