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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水雾灭火装置 GA1149-2014

    • 发布日期: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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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4.29.1 开式细水雾喷头灭火要求
    6.14.29.1.1 按7.54.1规定的方法进行B类火灭火试验,局部应用细水雾喷头从喷雾开始后5min内应灭火,试验后油盘中应有燃料剩余。
    6.14.29.1.2 按7.54.2规定的方法进行B类火灭火试验,全淹没细水雾喷头从喷雾开始后15min内应灭火,喷雾3min后测得的平均温度应小于100℃,试验后油盘中应有燃料剩余。
    6.14.29.2 闭式细水雾喷头灭火要求
    6.14.29.2.1 按7.55.1规定的方法进行墙角火灭火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位于门正上方的细水雾喷头不应启动;
        b)引燃物正上方吊顶处最高温度小于或等于265℃;
        c)引燃物正上方吊顶下76mm处最高温度小于或等于315℃。
    6.14.29.2.2 按7.55.2规定的方法进行沙发火灭火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启动的细水雾喷头数目小于或等于5只;
        b)燃烧物的体积或重量损失小于或等于50%;
        c)引燃物正上方吊顶温度不大于260℃;
        d)引燃物正上方吊顶下76mm处最高温度不大于315℃。
    7.1.1 对照设计图样和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目测或用通用量器具检查,样品的工作温度范围、工作压力等基本参数。检查样品的结构、尺寸和充压气体、贮存容器的容积和直径、部件材料等。
    7.1.2 目测检查部件标志的内容和固定方式。
    7.1.3 检查样品工艺一致性情况,目测有无加工缺陷、表面涂覆缺陷、机械损伤等现象。
    关键词: 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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