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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26875.1-2011

    • 发布日期: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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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5044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1 通用要求
    4.1.1.1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以下简称传输装置)的主电源宜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
    4.1.1.2 传输装置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4.1.1.3 传输装置应通过指示灯(器)或文字显示方式,明确指示各类信息的传输过程、传输成功或失败等状态。在使用指示灯方式指示信息传输状态时,宜采用指示灯闪烁方式指示信息正在传输中,常亮方式指示信息传输成功。
    4.1.1.4 传输装置应具有信息重发功能,信息重发机制应满足GB/T 26875.3-2011中6.5的要求。传输装置在传输信息失败后,应能发出指示传输信息失败或通信故障的声信号。
    4.1.1.5 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间通信线路(链路)的接口,其物理特性和电特性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1.1.6 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间的信息传输通信协议应满足GB/T 26875.3-2011的要求。
    4.1.2 火灾报警信息的接收和传输功能
    4.1.2.1 传输装置应能接收来自联网用户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在10s内将信息传输至监控中心。
    4.1.2.2 传输装置在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期间,应发出指示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的光信号或信息提示。该光信号应在火灾报警信息传输成功或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复位后至少保持5min。
    4.1.2.3 传输装置在传输除火灾报警和手动报警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期间,及在进行查岗应答、装置自检、信息查询等操作期间,如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发出火灾报警信息,传输装置应能优先接收和传输火灾报警信息。
    4.1.3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接收和传输功能
    4.1.3.1 传输装置应能接收来自联网用户建筑消防设施的按GB 50440附录A中所列的运行状态信息(火灾报警信息除外),并在10s内将信息传输至监控中心。
    4.1.3.2 传输装置在传输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期间,应发出指示信息传输的光信号或信息提示,该光信号应在信息传输成功后至少保持5min。
    4.1.4 手动报警功能
    4.1.4.1 传输装置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键(钮)。当手动报警按键(钮)动作时,传输装置应能在10 s内将手动报警信息传送至监控中心。
    4.1.4.2 传输装置在传输手动报警信息期间,应发出手动报警状态光信号,该光信号应在信息传输成功后至少保持5min。
    4.1.4.3 传输装置在传输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其他信息期间,及在进行查岗应答、装置自检、信息查询等操作期间,应能优先进行手动报警操作和手动报警信息传输。
    4.1.5 巡检和查岗功能
    4.1.5.1 传输装置应能接收监控中心发出的巡检指令,并能根据指令要求将传输装置的相关运行状态信息传送至监控中心。
    4.1.5.2 传输装置应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值班人员查岗指令,并能通过设置的查岗应答按键(钮)进行应答操作。传输装置接收来自监控中心的查岗指令后,应发出查岗提示声、光信号,声信号应与其他提示有明显区别。该声、光信号应保持至查岗应答操作完成。在无应答情况下,声、光信号应保持至接收并执行来自监控中心的新指令或至少保持10min。
    4.1.6 本机故障报警功能
    4.1.6.1 传输装置应设置独立的本机故障总指示灯,该故障总指示灯在传输装置存在故障信号时应点亮。
    4.1.6.2 当发生下列故障时,传输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本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
        a)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间的通信线路(链路)不能保障信息传输;
        b)传输装置与建筑消防设施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短路时发出报警信号除外);
        c)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d)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本机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发生时,应能再启动;本机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对于b)~d)类故障,传输装置应在指示出该类故障后的60s内将故障信息传送至监控中心。
    4.1.6.3 传输装置的本机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传输装置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4.1.7 自检功能
        传输装置应有手动检查本机面板所有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件和通信链路是否正常的功能。
    4.1.8 电源性能                   
    4.1.8.1 传输装置应有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85%~l10%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Hz)的±1%时,传输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4.1.8.2 传输装置应有主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自动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传输装置产生误动作。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能提供传输装置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至少工作8h。
    4.1.9 绝缘性能
        传输装置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50MΩ。
    4.1.10 电气强度性能
        传输装置的电源插头与机壳间应能耐受住频率为50Hz,有效值电压为1250V的交流电压历时1min的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期间传输装置的击穿电流不应大于20mA,试验后,传输装置的功能应满足4.1.2~4.1.7的要求。
    4.1.11 电磁兼容性能
        传输装置应能适应表l所规定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要求。试验期间,传输装置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传输装置的功能应满足4.1.2~4.1.7的要求。 表1 电磁兼容性能试验条件 表1 电磁兼容性能试验条件
    表1
    (续) 表1(续) 4.1.12 气候环境耐受性
        传输装置应能耐受住表2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传输装置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传输装置应无涂覆层破坏和腐蚀现象,其功能应满足4.1.2~4.1.7的要求。 表2 气候环境试验条件 表2 气候环境试验条件 4.1.13 机械环境耐受性
        传输装置应能耐受住表3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传输装置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传输装置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其功能应满足4.1.2~4.1.7的要求。 表3 机械环境试验条件 表3 机械环境试验条件 4.1.14 软件要求
    4.1.14.1 程序应贮存在ROM、EPROM、E2PROM、FLASH等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
    4.1.14.2 每个贮存文件的存储器上均应标注文件号码。
    4.7.14.3 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4.1.14.4 软件应能防止非专门人员改动。
    4.1.14.5 制造商应提交软件设计资料,资料内容应能充分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软件功能描述文件(如流程图或结构图)。
    4.1.15 操作级别
        传输装置的操作功能应符合表4规定的操作级别要求。 表4 传输装置操作级别划分表 表4 传输装置操作级别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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