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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245-2008

    • 发布日期: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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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 消防炮给水系统应独立设置。
    5.1.2 比例混合器前给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当合用时,应有保证泡沫混合液不流入给水管道的措施。
    5.1.3 泡沫混合液宜采用低倍数泡沫混合液,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相关规定。
    5.1.4 火灾探测器、消防炮等设备的设置位置应便于安装和维护。
    5.1.5 在消防炮给水管网的压力最不利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
    5.1.6 给水管网的最高部位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5.1.7 消防泵出口与阀组之间的给水管网应充满压力水。当环境温度低于4℃时,给水管网应采取防冻措施。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保证了消防炮给水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其目的是保证消防炮在火灾紧急情况下的正常用水,此外消防炮的给水系统压力要比其他消防给水系统的压力高得多,从保证消防炮的给水压力考虑,也需要单独设置管道。
    5.1.2 本条规定是考虑在复杂的使用场所同时使用水灭火剂和泡沫灭火剂时,灭火剂的输送宜分开输送,主要防止泡沫液对管道和设备的腐蚀而设置的。
    5.1.4 大空间建筑物的火灾探测器和消防炮的设备的安装高度高,一般施工安装都有脚手架,但以后维护时,搭脚手架就不那么容易了,这不仅使维护时取得这些材料、设备困难,使维护成本上升,而且搭放脚手架的地方往往也有问题。所以设计时就应考虑到消防炮的安装维修问题,力求少用或不用脚手架。
    5.1.5 本条规定了在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水压最不利点处,应设置末端试验装置,用来检验供水系统的水压是否满足灭火要求。
    5.1.6 设置自动排气阀是为了管网系统在充水和使用过程中,排除管道内的空气,保证管网内处处都充满水。排气阀应该设置在其负责区段管道的最高点。
    5.1.7 为了使阀组的电动阀打开后消防炮就能喷水,从而提高系统的响应速度,达到快速喷水、早期灭火的目的,以降低火灾造成的损失。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中规定湿式系统工作的环境温度不低于4℃,当系统工作在环境温度低于4℃的场所时,应对供水管网采取保护措施,本规程也对“从消防泵出口至阀组之间的管网”也做出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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