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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245-2008

    • 发布日期: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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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1 消防水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消防水炮的射程按本规程表4.2.5计算,室外布置消防水炮的射程按本规程表4.2.5射程的90%计算;
        2 当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 在设计工作压力下,消防水炮的射程可按下式确定:

    消防水炮的射程

    式中:
    Ds——消防水炮的设计射程(m);
    De——消防水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Ps——消防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Pe——消防水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4 当上述计算的消防水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计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规格型号、消防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等,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5 消防水炮的设计流量可按下式确定:

    消防水炮的设计流量

    式中:
    Qs——消防水炮的设计流量(L/s);
    Qe——消防水炮的额定流量(L/s)。
    5.5.2 室外消防水炮的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5.5.3 消防水炮灭火及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h;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石化生产装置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5.4 消防水炮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应按2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达到防护区任一部位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 L/s;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6 L/(min•m²)。
    5.5.5 消防水炮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液化烃储罐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的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条文说明

    5.5 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5.5.1 工程设计时,按其额定射程初步确定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位置和消防炮的规格型号。再按本规程给出的计算公式计算消防炮的出流量、压力和射程,即为设计流量、设计压力和设计射程。并按本规程第5.3.1条规定,对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位置和消防炮的规格型号进行调整。调整后,再重复上述计算,获得一组新的设计参数。直至符合本规程第5.3.1条的规定为止。在工程设计中,室外布置的消防炮可能受到风向、风力的影响,因此应按设计射程的90%折算并复核和调整。
        另外,在工程实际应用中,由于受到动力配套能力、消防炮的安装高度和室内室外环境因素等影响,消防炮的出流量和射程都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在工程设计时,应注意消除影响消防炮使用的不利因素。
    5.5.2 在工程实际应用中,风向、风力对射程影响很大,甚至超出本规程给出的折算系数,所以本规程给出室外设置消防炮的流量不宜小于30 L/s。
    5.5.3~5.5.5 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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