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 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铸铁管管内流速不宜大于3 m/s;钢管管内流速不宜大于5 m/s。必要时可超过5 m/s,但不应大于10 m/s。
5.7.2 水炮或泡沫炮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z——消防炮系统给水设计流量(L/s);
Ns——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同一类型消防炮的数量;
Qs——每门消防炮的设计流量(L/s)。
5.7.3 给水或给泡沫混合液管道总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h——水泵出口至最不利处消防炮进口的给水或给泡沫混合液管道水头总损失(MPa);
h1——沿程水头损失(MPa);
h2——局部水头损失(MPa);
5.7.4 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i——管道单位长度的沿程水头损失(MPa/m),即管道沿程阻力系数;
L——计算管道长度(m)。
配水管的管道内流速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V——管道内流速(m/s);
Q——所计算配水管内的流量(L/s);
π——圆周率;
——管道计算内径(m),取值应按管道的内径减1mm确定。
采用镀锌钢管时,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注:当采用其他类型的管道时,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可按该管道相关的计算公式计算。
5.7.5 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各种管件和阀门的当量长度见本规程附录A。附录A中没有的阀门或材料,可由生产厂家提供其当量长度。
水流指示器的当量长度取0.02MPa。
减压孔板的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按下式计算:
式中:
——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g——重力加速度;
ξ——局部阻力系数,其取值见本规程附录B。
5.7.6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H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H——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MPa);
Ps——消防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Z——最不利处消防炮入口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给水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m),(1m=0.01 MPa)。当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给水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高于最不利处消防炮入口时,Z应取负值(m)。
条文说明
5.7 水力计算
5.7.1 在进行水力计算时,管网中的水流宜采用经济流速。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相统一。设计人员在计算中尽可能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以超过5m/s,但管网中的流速不得超过10m/s。
5.7.2 初步设计时水的压力和流量按额定值考虑,实际使用的压力不是额定压力时,由于压力变化导致流量也发生变化,它们的关系如本规程式(5.5.1-2)所示,该设计流量即为每门消防炮的实际流量。总的给水设计流量为每门消防炮的设计流量之和。
5.7.3~5.7.6 给出水力计算公式,依据这些公式计算消防泵的扬程,并选定消防泵。这些公式是我国目前广泛采用的计算方法,并保持与现行国家标准《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相关内容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