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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245-2008

    • 发布日期: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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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1 消防控制室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观察任何一门消防炮的动作;
       2 应有良好的防火、防尘、防水等措施。
    7.6.2 消防控制室平时显示监控图像,火警时应具有优先切换火灾现场画面的功能。
    7.6.3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消防控制室没有屏幕墙时,操作台的背面距墙不应小于1.0m;
       2 当设有屏幕墙时,屏幕墙背面距墙的净距离不小于1.0m,正面与操作台的距离应保证消防值班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屏幕墙上最低排的显示器,且屏幕墙与操作台之间的间隔不小于1.0m;
       3 操作台正面距墙距离不应小于1.5m;
       4 操作台和屏幕墙的两侧距墙距离不宜小于1.0m;当消防控制室受环境影响时,应至少保证一侧距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6.4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宜设置可向城市消防控制中心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7.6.5 消防控制室应设架空地板,且架空高度不应小于150mm。
     

    条文说明

    7.6 消防控制室
    7.6.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在手动控制工作状态下,要求火灾探测器能够提供图像信号。在火灾报警时,火灾现场的图像信号应能强行切换至显示器的当前画面上,消防值班人员根据屏幕图像手动控制消防炮进行火灾扑救。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采用双波段探测器进行火灾探测时,双波段探测器可以提供火灾现场的实时图像,在消防控制室的显示器上显示现场图像,并按不小于1:8的比例配置显示器和双波段探测器。
    7.6.3 本条对消防控制室的布置进行规定。给出的数据主要是考虑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和维护的方便。需要强调的是第2款,在不少工程中,由于消防控制室的预留面积小,消防控制室操作台离屏幕墙的距离不够,操作台遮挡了值班人员观看屏幕墙上的图像,给消防值班人员的工作带来了不便。在进行消防控制室设备布置时,一定要满足本条的规定。
    7.6.4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相关规定。
    7.6.5 本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应设架空地板,以便进入消防控制室的电线电缆敷设在架空地板下。架空地板可以是防静电地板,也可以是非防静电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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