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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245-2008

    • 发布日期: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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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1 供电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
    7.7.2 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UPS电源。当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7.7.3 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7.7.4 消防炮和阀组的电源应为消防电源。
     

    条文说明

    7.7 系统供电
    7.7.3 主电源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进行保护,其原因是,漏电与保证装置供电可靠性来比,后者更重要。
    7.7.4 消防炮和阀组中的电动阀使用的220V交流电源应为消防电源。该电源可以从消防控制室的UPS电源获得,也可以使用其它消防电源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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