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图、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设计说明书、设备表、材料表等技术文件;
2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应满足施工需要;
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8.1.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当需要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变更,并应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8.1.3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8.1.4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设计变更、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等相关记录。
8.1.5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系统的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进行检查,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8.1.6 消防炮、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信息处理主机、硬盘录像机、消防警报装置、消防电话、消防炮控制装置、现场手动控制盘、消防泵控制盘、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消防泵组、阀组和电源等专用设备,安装前应进行现场检验,且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8.1.7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条文说明
8.1 一般规定
8.1.1 本条规定了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的技术、物质条件。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116的相关内容。
8.1.2 为了保证消防工程的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达到设计要求,强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无权任意修改设计图纸。过去,有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任意修改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导致系统的功能达不到原设计要求,或满足不了使用功能,给已建成的工程造成安全隐患。
8.1.4、8.1.5 规定应对进场的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验收。抽查的比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相关规定,并填写好《进场材料抽样检查记录》或《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8.1.7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整理并完成竣工报告,按合同规定的份数提交给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