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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245-2008

    • 发布日期: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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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9.1.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和调试必需的技术文件齐备;
       2 消防水池已储备设计要求的水量;
       3 系统供电正常;
       4 稳压设备工作正常;
       5 消防炮的供水管网已充水;
       6 被联动设备已经完成调试并正常工作。
    9.1.3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调试应指定调试负责人,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分工清楚、职责明确,并应按调试程序进行。
    9.1.4 调试结束后应形成调试记录并存档。
     

    条文说明

    9.1 一般规定
    9.1.1 只有在系统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完成、工序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全面、有效的进行各项调试工作。
    9.1.2 本条规定了系统调试的基本条件,要求系统的水源、电源、气源均按设计要求投入运行,使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真正进入准工作状态,这时对系统进行的调试所取得的结果才是有效的、可信的。
    9.1.4 调试合格后,应形成相关参加人员签字的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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