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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245-2008

    • 发布日期: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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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1 信息处理主机、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应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9.3.2 单机通电运行正常后方可进行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调试。
    9.3.3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通电后,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4717的相关要求进行下列检查:
        1 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2 消音、复位功能;
        3 故障报警功能;
        4 火灾优先功能;
        5 报警记忆功能。
    9.3.4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 16806的相关要求。
    9.3.5 当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
    9.3.6 当光截面探测器、红外光束探测器的减光值达到1.0dB~10dB时,应在30s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报警确认灯应常亮,并应一直保持到手动复位。
    9.3.7 双波段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在试验火源作用下,应在30s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报警确认灯应常亮,并应一直保持到手动复位。
    9.3.8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检查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9.3.9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填写调试报告。
     

    条文说明

    9.3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调试
    9.3.1 本条规定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系统调试前,应对所有待通电设备的接线是否正确和产品型号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逐一检查,正确无误后逐一通电检查。
    9.3.3 本条规定对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检查的功能。应用于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必须具备本条规定的功能并按本条规定逐一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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