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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245-2008

    • 发布日期: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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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1 消防炮调试前,消防水源应储备设计要求的水量,与消防炮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应调试合格,并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9.5.2 调试内容应包括水源测试、消防泵调试、稳压泵调试、排水设施调试、消防炮调试。
    9.5.3 水源测试、消防泵调试、稳压泵调试、排水设施调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的相关规定进行。
    9.5.4 消防炮调试应全数检查、目测消防炮转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炮的俯仰、水平回转动作正常;
        2 带有雾化功能的消防炮,雾化角的设置范围、无级转换功能正常;
        3 消防炮的阀组安装位置正确,电气测试正常。
    9.5.5 消防泡沫炮的调试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9.5 消防炮调试
    9.5.4 本条是对消防炮调试检查的规定。
        1、消防炮旋转应灵活无阻碍,水平旋转角、俯角仰角的范围应满足设计要求,消防炮的水流应没有遮挡,最大射程应满足设计要求;
        2、带有雾化功能的消防炮其雾化角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和现场要求,雾化水流和柱状水流的转换应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要求;
        3、阀组的安装位置、顺序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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