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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245-2008

    • 发布日期: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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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可用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扑救。
    3.1.2 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可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等场所的火灾扑救和固体可燃物火灾扑救。
    3.1.3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应选用带有雾化功能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2 高架仓库和狭长场所宜选用轨道式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3 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采用具有防爆功能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4 有隐蔽要求的场所,应选用隐蔽式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3.1.4 在大空间建筑物内使用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宜选用双波段探测器、 火焰探测器、光截面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等火灾探测器。
    3.1.5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宜采用感烟和感焰的复合火灾探测器,也可采用同 类型或不同类型火焰探测器组合进行探测。

     

    条文说明

    3.1 系统选择
    3.1.3 本条规定了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的使用场所和选型。
        1、柱状水流带有一定的压力,近距离喷射柱状水流可能会对人、物产生危害。所以在人员活动频繁和存放贵重物品的场所,推荐使用带有自动调整水流喷射状态的消防炮。对于雾状水流,可根据现场使用要求和产品性能设置雾化角度,使在设置的角度范围内,到达地面的水柱成为雾状水流;
        2、在高架仓库和狭长场所设置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时,推荐使用轨道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消防炮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提供的火警信号,自动移动至火灾发生的地点进行火灾扑救;
        3、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消防炮等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4、由于美观、隐蔽、安全等原因,要求消防炮安装在不被人看见的隐蔽场所,在发生火灾时,消防炮可以依据探测到的火警信号,移动到设定位置进行火灾扑救。
    3.1.4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最高安装高度为12m,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最高安装高度为8m。火灾模拟试验表明,在12m以上的大空间建筑场所内,光截面探测器、双波段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能够进行有效的火灾探测。空气采样感烟探测器根据使用场所的洁净程度、净空高度和可燃物种类进行有选择的选用。
    3.1.5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的7.2.10规定,“装有联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用单一探测器不能有效确认火灾的场合,宜采用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这是因为任何一种探测器对火灾的探测都有它的局限性,易产生误报。设置自动消防炮的场所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场所,一旦误报、误喷造成的经济损失重大和社会影响极坏,所以对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可靠性要求高。故本规程推荐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采用复合火灾探测技术,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火焰探测器组合探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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