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1 建筑物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
2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
3 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
4 燃烧猛烈,产生强烈热辐射的场所;
5 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
6 使用性质重要和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7 灭火人员难以接近或接近后难以撤离的场所。
3.2.2 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和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品的火灾: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 带电设备。
条文说明
3.2 设置场所
3.2.1 本条列举了自动消防炮的典型应用场所。
1 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5年版)的5.0.1条规定的净空高度大于8m的建筑物可以采用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5.0.1A条规定的场所也可设置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2~4规定的场所是在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接近时会有生命危险,这些场所宜设置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以降低在火灾时对人、财产的威胁;
5 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又不宜设置其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可设置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6 使用性质重要是指人员密集场所或火灾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重大的场所,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是指聚集大量可燃物质的场所。
7 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难以接近或接近后难以撤离的场所。
3.2.2 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的灭火剂是水,因此凡是不适合用水灭火的物品或场所,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也不适用。本规程规定了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不适用的范围。不能用水灭火的场所包括遇水产生可燃气体或氧气并导致加剧燃烧或会引起爆炸的地方;遇水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对象,如大量储存或使用钾、钠、锂、钙、锶、氯化锂、氧化钠、氧化钙、碳化钙、磷化钙等物质的场所;存放一定量油品的敞口容器,洒水将导致喷溅、沸溢事故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