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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 发布日期: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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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  主控项目 7.3.1  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6℃、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2℃时,不应进行冷矫正和冷弯曲。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时,加热温度不应超过900℃。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后应自然冷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制作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7.3.2  当零件采用热加工成型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 900~1000℃;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温度分别下降到700℃和800℃之前,应结束加工;低合金结构钢应自然冷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制作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7.3.3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且不应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的1/2。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7.3.4  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冷矫正和冷弯曲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且不应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的1/2。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表7.3.4        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mm)     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mm)
             7.3.5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5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矫正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表7.3.5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mm)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mm)

    条文说明
      7.3.1  对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低环境温度进行限制,是为了保证钢材在低温情况下受到外力时不致产出冷脆断裂。在低温下钢材受外力而脆断要比冲孔和剪切加工时而断裂更敏感,故环境温度限制较严。 7.3.3  钢材和零件在矫正过程中,矫正设备和吊运都有可能对表面产生影响。按照钢材表面缺陷的允许程度规定了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且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1/2,以保证表面质量。
    7.3.4  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的规定是根据钢材的特性,工艺的可行性以及成形后外观质量的限制而作出的。
    7.3.5  对钢材矫正成型后偏差值作为了规定,除钢板的局部平面度外,其他指标在合格质量偏差和允许偏差之间有所区别,作了较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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