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主控项目
10.3.1 钢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钢构件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拉线、钢尺现场实测或观察。
10.3.2 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及0.3mm和0.8mm厚的塞尺现场实测。
10.3.3 钢屋(托)架、桁架、梁及受压杆件的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吊线、拉线、经纬仪和钢尺现场实测。
表10.3.3 钢屋(托)架、桁架、梁及受压杆件垂直度和
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mm)
10.3.4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表10.3.4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Ⅱ 一般项目
10.3.5 钢柱等主要构件的中心线及标高基准点等标记应齐全。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3.6 当钢桁架(或梁)安装在混凝土柱上时,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当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板时,钢桁架(或梁)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榀。
检验方法:用拉线和钢尺现场实测。
10.3.7 钢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柱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1。
10.3.8 钢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类似构件,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吊车梁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榀。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2。
10.3.9 檩条、墙架等次要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3。
10.3.10 钢平台、钢梯、栏杆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直梯》GB 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 4053.2、《固定式防护栏杆》GB 4053.3 和《固定式钢平台》GB 4053.4 的规定。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平台总数抽查10%,栏杆、钢梯按总长度各抽查10%,但钢平台不应少于1个,栏杆不应少于5m,钢梯不应少于1跑。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4。
10.3.11 现场焊缝组对间隙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1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表10.3.11 现场焊缝组对间隙的允许偏差(mm)
10.3.12 钢结构表面应干净,结构主要表面不应有疤痕、泥沙等污垢。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10.3.1 依照全面质量管理中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的原则,钢结构安装工程质量应从原材料质量和构件质量抓起,不但要严格控制构件制作质量,而且要控制构件运输、堆放和吊装质量。采取切实可靠措施,防止构件在上述过程中变形或脱漆。如不慎构件产生变形或脱漆,应矫正或补漆后再安装。
10.3.2 顶紧面紧贴与否直接影响节点荷载传递,是非常重要的。
10.3.5 钢构件的定位标记(中心线和标高等标记),对工程竣工后正确地进行定期观测,积累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的改、扩建至关重要。
10.3.9 将立柱垂直度和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均加严到 H/1000,以期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中柱子的计算假定吻合。
10.3.12 在钢结构安装工程中,由于构件堆放和施工现场都是露天,风吹雨淋,构件表面极易粘结泥沙、油污等脏物,不仅影响建筑物美观,而且时间长还会侵蚀涂层,造成结构锈蚀。因此,本条提出要求。
焊疤系在构件上固定工卡具的临时焊缝未清除干净以及焊工在焊缝接头处外引弧所造成的焊疤。构件的焊疤影响美观且易积存灰尘和粘结泥沙。11.1.1 本章适用于多层及高层钢结构的主体结构、地下钢结构、檩条及墙架等次要构件、钢平台、钢梯、防护栏杆等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1.1.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11.1.3 柱、梁、支撑等构件的长度尺寸应包括焊接收缩余量等变形值。
11.1.4 安装柱时,每节柱的定位轴线应从地面控制轴线直接引上,不得从下层柱的轴线引上。
11.1.5 结构的楼层标高可按相对标高或设计标高进行控制。
11.1.6 钢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进场验收和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11.1.7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应遵照本规范第10.1.4、10.1.5、10.1.6、10.1.7.、10.1.8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11.1.3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的柱与柱、主梁与柱的接头,一般用焊接方法连接,焊缝的收缩值以及荷载对柱的压缩变形,对建筑物的外形尺寸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柱和主梁的制作长度要作如下考虑:柱要考虑荷载对柱的压缩变形值和接头焊缝的收缩变形值;梁要考虑焊缝的收缩变形值。
11.1.4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每节柱的定位轴线,一定要从地面的控制轴线直接引上来。这是因为下面一节柱的柱顶位置有安装偏差,所以不得用下节柱的柱顶位置线作上节柱的定位轴线。
11.1.5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中,建筑物的高度可以按相对标高控制,也可按设计标高控制,在安装前要先决定选用哪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