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主控项目
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2.2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国外进口钢材;
2 钢材混批;
3 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 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2.3 钢板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的钢板抽查5处。
检验方法:用游标卡尺量测。
4.2.4 型钢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的型钢抽查5处。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量测。
4.2.5 钢材的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值的1/2;
2 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 规定的C级及C级以上;
3 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4.2.1 近些年,钢铸件在钢结构(特别是大跨度空间钢结构)中的应用逐渐增加,故对其规格和质量提出明确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另外,各国进口钢材标准不尽相同,所以规定对进口钢材应按设计和合同规定的标准验收。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4.2.2 在工程实际中,对于哪些钢材需要复验,不是太明确,本条规定了6种情况应进行复验,且应是见证取样、送样的试验项目。
1 对国外进口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当具有国家进出口质量检验部门的复验商检报告时,可以不再进行复验。
2 由于钢材经过转运、调剂等方式供应到用户后容易产生混炉号,而钢材是按炉号和批号发材质合格证,因此对于混批的钢材应进行复验。
3 厚钢板存在各向异性(X、Y、Z三个方向的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冲击值等各指标,以Z向试验最差,尤其是塑料和冲击功值),因此当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拉力时,应进行复验。
4 对大跨度钢结构来说,弦杆或梁用钢板为主要受力构件,应进行复验。
5 当设计提出对钢材的复验要求时,应进行复验。
6 对质量有疑义主要是指:
1) 对质量证明文件有疑义时的钢材;
2) 质量证明文件不全的钢材;
3) 质量证明书中的项目少于设计要求的钢材。
4.2.3、4.2.4 钢板的厚度、型钢的规格尺寸是影响承载力的主要因素,进场验收时重点抽查钢板厚度和型钢规格尺寸是必要的。
4.2.5 由于许多钢材基本上是露天堆放,受风吹雨淋和污染空气的侵蚀,钢材表面会出现麻点和片状锈蚀,严重者不得使用,因此对钢材表面缺陷作了本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