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主控项目
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3.2 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3.3 焊钉及焊接瓷环的规格、尺寸及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焊钉》GB 10433 中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套。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量测。
4.3.4 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焊剂不应受潮结块。
检查数量:按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4.3.1 焊接材料对焊接质量的影响重大,因此,钢结构工程中所采用的焊接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同时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4.3.2 由于不同的生产批号质量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条对用于重要的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的复验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样检验项目。本条中“重要”是指:
1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一、二级焊缝;
2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的一级焊缝;
3 大跨度结构中一级焊缝;
4 重级工作制吊车梁结构中一级焊缝;
5 设计要求。
4.3.4 焊条、焊剂保管不当,容易受潮,不仅影响操作的工艺性能,而且会对接头的理化性能造成不利影响。对于外观不符合要求的焊接材料,不应在工程中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