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 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5.0.2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5.0.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在喷头出流前应有30s的人员疏散时间;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直接启动喷射。
5.0.4 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0.5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2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宜为中心点距地面1. 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专用储存容器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5.0.6 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5.0.7 防护区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5.0.8 在通向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置信号反馈装置。
5.0.9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5.0.10 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条文说明
5 操作与控制
5.0.1 本条强调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的目的旨在及时报警,尽早灭火。
5.0.3 本条提请注意,启动喷放的时间应考虑灭火剂到达首个喷头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