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充电站内道路的设置应满足消防及服务车辆通行的要求。充电站的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当充电站的车位不超过50个时,可设置1个出入口。入口和出口宜分开设置,并应明确指示标识。
4.3.2 充电站内双列布置充电位时,中间行车道宜按行驶车型双车道设置;单列布置充电位时,行车道宜按行驶车型双车道设置。充电站内的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充电站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充电站内道路不宜采用沥青路面。
4.3.3 充电站的道路设计宜采用城市型道路。
4.3.4 充电站的进出站道路应与站外市政道路顺畅衔接。
条文说明
4.3 道路
4.3.1 为避免充电站内行驶的车辆相互干扰,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进行充电站出入口的设计,保证车辆通行顺畅。入口和出口分开设置,能为停车场内部交通组织提供极大的方便,在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满足此要求。
4.3.2 本条在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充电站行车道的参数。双列布置的充电车位,中间设置双车道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对侧车辆进出时的干扰。
如果站内有消防车辆通行的要求,则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
4.3.3 充电站一般设置在城区,其道路宜采用城市型道路设计;对于郊区的充电站,可采用郊区型道路。
4.3.4 进出站车辆行驶顺畅是充电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因此充电站的道路设置需要充分考虑与站外市政道路的合理衔接。
5.1.1 非车载充电机输出电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电机的最高充电电压应根据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特性及电池单体串联数量确定。
2 充电机输出的直流电压范围宜优先从以下三个等级中选择:150V~350V、300V~500V和450V~700V。
3 充电机的输出电压(Ur)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n——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串联电池单体数量;
Ku——充电机输出电压裕度系数,宜取1.0~1.1;
Ucm——单体电池最高电压(V)。
4 充电机直流输出电压范围宜从电压优选范围中选择一组最高电压大于或等于Ur的等级确定。
5.1.2 非车载充电机输出额定电流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容量和充电速度以及供电能力和设备性价比,在确保安全、可靠充电的情况下确定最大充电电流。
2 充电机输出的直流额定电流应优先采用以下值:10A、20A、50A、100A、160A、200A、315A和400A。
3 充电机的输出直流额定电流(Ir)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Kc——充电机输出电流裕度系数,宜取1.00~1.25;
Im——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最大允许持续充电电流(A)。
4 应从电流优选值中选择一个大于或等于Ir的数值确定为充电机直流输出额定电流。
5.1.3 非车载充电机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根据电池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动态调整充电参数、自动完成充电过程的功能。
2 具有判断充电机与电动汽车是否正确连接的功能,当检测到充电接口连接异常时,应立即停止充电。
3 具有待机、充电、充满等状态的指示,能够显示输出电压、输出电流、电能量等信息,故障时应有相应的告警信息。
4 具有实现手动输入的设备。
5 具备交流输入过压保护、交流输入过流保护、直流输出过压保护、直流输出过流保护、内部过温保护等保护功能。
6 具备本地和远程紧急停机功能,紧急停机后系统不应自动复位。
5.1.4 非车载充电接口应在结构上防止手轻易触及裸露带电导体。充电连接器在不充电时应放置在人不轻易触及的位置。对于安装在室外的非车载充电机,充电接口处应采取必要的防雨、防尘措施。
5.1.5 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的接口,用于判断充电连接状态、获得动力蓄电池充电参数及充电实时数据。
5.1.6 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与充电站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用于将非车载充电机状态及充电参数上传到充电站监控系统,并接收来自监控系统的指令。
5.1.7 非车载充电机的布置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电机的布置应便于车辆充电,并应缩短充电机输出电缆的长度。
2 应采用接线端子与配电系统连接,在电源侧应安装空气开关。
3 充电机保护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
4 充电机应垂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立面,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
5 室外安装的非车载充电机基础应高出充电站地坪0.2m及以上。必要时可在非车载充电机附近设置防撞栏,其高度不应小于0.8m。
条文说明
5.1 非车载充电机
5.1.1 充电机的输出电压优选范围参考了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1的有关规定。充电机的最高输出电压应大于动力蓄电池的最高端电压,因此,根据充电机服务车辆的动力蓄电池要求按照式5.1.1进行计算,选择最高电压略大于该值的电压范围等级。
例如:车辆动力蓄电池采用104节单体串联,单体电池的最高电压为4.2V,裕度系数取1.1,则Ur=1.1×104×4.2V=480.48V,应选取的充电机输出电压等级为300V~500V。
5.1.2 充电机的输出电流优选值参考了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1的有关规定。充电机的额定输出电流应大于或等于动力蓄电池的最大允许持续充电电流,因此,根据充电机服务车辆的动力蓄电池要求按照式5.1.2进行计算,选择大于或等于该值的额定电流值。
例如:车辆动力蓄电池的最大允许持续充电电流为120A,裕度系数取1.2,则Ir=1.2×120A=144A,应选取的充电机额定输出电流为160A。
5.1.3 充电机的具体功能要求参照了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1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充电机必须具备紧急停机功能。除充电机本身具有手动急停功能外,还应在充电站内建立紧急停机系统,实现区域内的远程紧急停机。紧急停机后充电机不应自动恢复充电,而应该在确认危险解除后,手动恢复充电。
5.1.4 在选择充电机时,应特别注意充电接口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触电、防雨、防尘措施等。
5.1.5 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的通信是保证连接安全和充电安全的必要措施。通信接口采用CAN,这一点在业内基本形成共识。目前,一些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对通信协议作出了规定,但尚未达成完全统一,有待国家标准的出台。
5.1.7 充电机的布置与安装应满足安全性和便利性的要求。除满足本条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充电站的整体布置因地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