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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 CECS233-2007

    • 发布日期: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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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 每月应对装置进行检查,并应按本规程附录E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及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驱动气体贮存容器组件、管路、喷嘴、阀门及其驱动装置、感温器、控制装置、燃料阀等全部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保护对象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 贮压式灭火剂贮存容器和驱动气体贮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贮存压力的90%。
    6.2.2 每半年应对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存装置、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2 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
          3 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4 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或堵塞现象时,应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严密性试验宜采用清水进行,试验压力应为灭火剂贮存容器设计工作压力,压力保持3min,压降不应超过试验压力的10%。
    6.2.3 每年应对装置按本规程第B.2节的规定进行一次模拟喷放试验。
    6.2.4 当采用厨房设备专用灭火剂时,每3年应更换灭火剂。
    6.2.5 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的装置组件应立即更换,并应使装置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条文说明
    6.2 定期检查及维护
    6.2.1 本条规定了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月检的内容以及标准。主要是用目测法对系统外观进行检查。
    每月应按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查,应完好无损,无锈蚀,一切均应正常,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以保证装置能正常运行。
    6.2.2 本条参照国外标准并结合工程实践制定,规定了半年检查应对装置进行除模拟喷放试验外的全面检查。
    6.2.3 本条对检查和试验的结果作了规定,其目的是确保装置的正常运行。
    6.2.5 为了保证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所发现的问题,本条规定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装置尽快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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